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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1]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以廣義區分,則分為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及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兩種。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外交豁免權主要是在17世紀中在歐洲形成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可以被驅逐。一般這些外交官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外交通訊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被搜查。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因此外交郵袋越來越少被使用了。
外交豁免權外交豁免權主要內容: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外交豁免權例外事項:行政法之規定無法豁免,例如,繳交水、電費等。民事法規的商業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興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利,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告時;駐在國司法單位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外交豁免權限制。外交豁免權捨棄問題,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權利,不受外交人員自主意識決定;例如美國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撞死當地少女,群情譁然,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總統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