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愚見供參: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版主以FACEBOOK這種非特定人皆可得知之公然場合,
發表對方老闆勾引版主女友之情事,顯是觸犯了刑法310條誹謗罪。
雖然版主有完整的證據可以證明所言句句屬實,
但因為此為該老闆之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項目,
所以並非是法之除外免罰項目。
而版主的女友一詞,顯見雙方並未達到民法所謂的婚配關係
故自然無人有觸犯刑法之通姦罪名。
2011-06-07 11:52:45 補充:
不甘心?
在法律上而言,女友不是版主的配偶~~~
她本身擁有法律給與保障的性自主權,
今天她選擇在婚前另與他人上床發生性關係
這是法律給與她的性自主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自由及議論她的權利。
至於老闆,除非為已婚,才會有與版主"前"女友有觸犯通姦罪名之可能
但是有提告權利之人是該老闆的配偶專有,
換言之,如果老闆的配偶選擇不告,他人也沒有說話的權利。
在下只能奉勸版主看開一些,與其另思它法(觸法之事)報復,
只會使自身更陷入深淵而難以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