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罪 很急

2011-06-07 7:05 pm
請問 昨天我女朋友跟我說他背著我跟一個餐廳老闆上過床,結果我就跟它分手了,我很不爽到他們餐廳 FACEBOOK 上留言 ,說他勾引別人女朋友讓每個人都知道(但是我有簡訊可做證據我女朋友有跟他上床)請問這樣有犯沈麼罪名嗎? 毀謗罪還是? 謝謝
更新1:

可是我不甘心阿. 有審麼方法可報復呢?

回答 (5)

2011-06-07 7:20 pm
✔ 最佳答案
愚見供參: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版主以FACEBOOK這種非特定人皆可得知之公然場合,
發表對方老闆勾引版主女友之情事,顯是觸犯了刑法310條誹謗罪。
雖然版主有完整的證據可以證明所言句句屬實,
但因為此為該老闆之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項目,
所以並非是法之除外免罰項目。

而版主的女友一詞,顯見雙方並未達到民法所謂的婚配關係
故自然無人有觸犯刑法之通姦罪名。

2011-06-07 11:52:45 補充:
不甘心?

在法律上而言,女友不是版主的配偶~~~
她本身擁有法律給與保障的性自主權,
今天她選擇在婚前另與他人上床發生性關係
這是法律給與她的性自主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自由及議論她的權利。

至於老闆,除非為已婚,才會有與版主"前"女友有觸犯通姦罪名之可能
但是有提告權利之人是該老闆的配偶專有,
換言之,如果老闆的配偶選擇不告,他人也沒有說話的權利。

在下只能奉勸版主看開一些,與其另思它法(觸法之事)報復,
只會使自身更陷入深淵而難以自拔。
參考: me
2013-11-29 6:05 am
我也一樣遇到這樣的問題
我初戀交往4年卻被劈腿而收場
花時間療傷,加上工作關係
等我準備迎接新戀情時
已經是拉警報了

認識的對象不是太小
就是剛衝刺事業

女生的青春不能等 基於自己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沒時間可浪費)
幸好 詢問眾多網友---找到這位高人幫我
比網路上安全高很多, 也有辦室內聯誼活動
我在這找對象 ,你可以考慮囉,
搜尋「紅娘李姐」就找得到
就只可能去他的餐廳一直講啦。
2011-06-07 8:15 pm
涉及私德,就算證明屬實也沒用。

不甘心也不能怎樣...難不成要去犯法?殺人放火??

別傻了!拿自己的美好人生跟人家換是最笨的啦...

看開一點實際..女朋友是你的就是你的 既然會背叛你表示心也不在你身上

那留戀要做什麼? 不要笨到為不值得的人去犯法....
2011-06-07 7:46 pm
狠=很急時得先放下手中物.最好閉眼深呼吸~~

緩慢心跳.或許上個小解或大號.擬題人..之續的處事....會不會較無隱憂呢??

從自述之[女友]之私宜.應屬個人自由.然究擬題人自撲文很急*[毀謗]沉(甚)麼罪?

說他勾(淫)引女人....擬題人再亂掰當心罰鍰留下前科!公眾得曉之惡意依法涉嫌
如擬之侵權告訴.整體而言:男未婚女未嫁.或無涉及未成年之性自主違害妨制法!

飯可+-吃但話總不能亂掰!更不能紋身壯膽展氣魄罷!法治時代.人人平等自由無價o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7: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07000010KK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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