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學校,在兩星期前發通告,指出規定全級中五學生必須在下個星期五的夜晚時段(18:00-19:30)出席有關中七級的畢業典禮,任何人如無任何"合理"解釋而缺席該活動,將被學校予以紀律處分,當此時,有學生因參與了某補習課程,而該課程是無補堂服務的,因此而選擇此作為其作為理由缺席該活動。但學校在另日頒布,指出學生不得以參與補習或其他課程為理由而缺席該活動,若非,將被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我想問在上述個案中,學校有否權力能強迫學生參與某類型活動呢??學生又有否權力能自行選擇參與非課堂時段的課外活動呢??盼望熟識法律者能附以有關條文並詳加解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