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關於法律既問題....關於校規

2011-06-05 3:27 am
若有一學校,在兩星期前發通告,指出規定全級中五學生必須在下個星期五的夜晚時段(18:00-19:30)出席有關中七級的畢業典禮,任何人如無任何"合理"解釋而缺席該活動,將被學校予以紀律處分,當此時,有學生因參與了某補習課程,而該課程是無補堂服務的,因此而選擇此作為其作為理由缺席該活動。但學校在另日頒布,指出學生不得以參與補習或其他課程為理由而缺席該活動,若非,將被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我想問在上述個案中,學校有否權力能強迫學生參與某類型活動呢??學生又有否權力能自行選擇參與非課堂時段的課外活動呢??盼望熟識法律者能附以有關條文並詳加解釋,謝謝!

回答 (2)

2011-06-05 3:53 pm
✔ 最佳答案
校規並不是法例,並沒有法律效力,亦沒有相應法例支持。校規只是學校學生需要遵守的規則,違反了並不一定違法,例如:(A)女生需要穿裙,在街上被發現穿褲是不會被法例檢控的;(B)校規指不得破壞學校財產,因此行為有法例可依,所以可能會被檢控。所以,學校可以要求學生參加某種活動,但並沒有法律權力去威迫學生參與,但校規有一定的管制力去管轄學生在校內的行為及規矩。

在法律上,"合理(Reasonable)"是指一般人在某種情況下而會作出的相應的合理行為,因補習課程無法補堂引致無法出席中七級學生的畢業禮是合理的解釋,課程亦無法因為缺席而補錢與學生,校方亦不會為缺席補習的學生補錢或作出相應保償,在保障學生利益前提下,因出席補習但缺席參加畢業禮是合理理由,校方因此而紀律處分學生是不合理的行為,校方應因個別情況採取適當及合理的行為及態度,而非在發現有"合理因由"缺席典禮的情況後另出通告禁止該"合理因由"活動。

上述情況亦可能需要家長向校方反映,閣下亦可能要出示相關證明,證明無法參加中七的畢業典禮的合理原因,例如出示有關的課程無法保償的有關合同、收據等。如未有見好轉,可能需要向政府的教育局投訴有關學校行為。
參考: 個人意見
2011-06-12 11:31 am
在了解學校的法律前, 首先要討論和理解學校的司法體系。
這亦是為什么香港法律系的學生一年級时都要上一科司法制度。
究竟司法的一方在於那個機構? 很明顯,司法和立法一方都在於校方。
司法一方代表着仲裁和釋法。所有校規应由校方解釋,包括所有成文法(寫在手冊里的校規)和不成文法(由仲裁而得來的案例)。
很明顯, 仲裁解釋是否"合理"由校方決定。控辯双方可引案例如何定義解釋是否"合理",而最后交由校方裁決,校方立法,校方釋法。而學校的司法制度並沒有上訴機制,所以學校的仲裁會是final。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48: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04000051KK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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