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已頒布破產令, 但欠債人拒絕收取任何法律文件, 是否無法可追?
答:匿名 網友問題的意思是,你作為債權人已成功申請欠你債的債務人破產!縱使法庭頒下破產令,但對方依然拒絕還款甚至拒收法庭文件,是嗎?
要分清楚的是,你祇是已入稟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申請他破產,而對方拒收相關文件?還是高院法官已就他欠債一事應你的呈請而頒下破產令呢?
假設是前者,即其實申請他破產一事尚在進行當中,而由於他拒絕接收法律文件而令申索過程出現阻滯,是嗎?如果是那可否告知事情進展到那一階段呢?
相反如果是後者,即法庭已正式向他頒下破產令,而他仍然拒收法律文件的話!則應該這樣理解!
首先理論上不管債務人(亦可稱破產者)有否收納該些呈請他破產的文件,其破產者的身份經已確立!因高院法官已頒下命令而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上亦已記下他破產一事,不會受到他無收取法律文件而影響他破產者的地位!
第二他既被法庭頒令破產,則理應要跟破產管理署全面合作,申報個人資料和上繳資產(如仍有的話)!那當他拒絕合作或因其他理由未向破產管理署報到和交代,則會因無提交資料而觸犯破產法例,到時有機會被法庭頒下通緝令!到時破產者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第三就是如債務人確被頒令破產,則你作為債權人確是無方法再追!因破產者在破產期間不能向任何債權人私下還款,否則會觸犯法例,到時收授雙方都會被送上法庭檢控!在破產期內,向破產者追債和向債權人分發權益的權力在署方手上,債權人祇能將債務總額登記在破產令上看有否收回債務的機會!
第四如破產者確無任何資產,而在破產期間亦無工作收入要上繳!那待破產期滿後雖然一毫子未還過,都能如期解除破產令,而欠下的債務亦會一筆勾銷無需負責!而你作為未收回分毫的債權人,亦再無向他追討債務的法律權利!
2011-06-05 21:54:11 補充:
如果仍是前者,即破產程序因債務人拒收法律文件而未能將案件提交高院頒令!則解決辦法非常簡單!
你可以向高院申請誓章,表明因難以接觸債務人,故要求在報章刊登廣告以代替法律文件送達的程序!待高院頒下命令後,你可以在指定的報章刊登以債務人作抬頭的廣告一天,表明已呈請他破產!那不管對方有否收取法律文件,也無需理會他看到該廣告與否,或真的完全不知道被呈請破產,登廣告的效力已等同正式將法律文件交給對方,將不能再阻撓破產的進程!
2011-06-05 21:54:33 補充:
理論上債務人在破產前兩年的資產轉移情況,如賣車、賣樓、賣公司、賣股票、提取戶口存款等有跡可尋的,都會被破產管理署跟進!如被視為是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在有需要時署方可以宣布這些轉移無效並全數追回,而追索期最長更可達破產前五年!
但假如對方真的保存現金或金飾等難以追查和證實的,則有逃過署方充公的機會!如你知悉對方家中存有該類資產,可以向署方舉報,署方有權上門查看!否則一般少有登門搜尋資產的!
2011-06-05 21:54:42 補充:
但如對方確有保留這些資產的打算,正常情況下亦不會存放於家中,因他亦估計和恐防有人登門搜尋!而且現金金飾鑽石等財物無記號,就算真在家中搜出,要確證屬債務人名下的不容易!因他可以辯稱這些財物是家人所有,而他的家人並未破產,不會被署方充公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