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案子,收到不同地方的地檢署傳票...

2011-06-04 8:00 pm
在下因為證件被盜用(已經確定的),被人在新竹地檢署提告詐欺,但是也偵辦了一年多(快兩年了),但是都沒有任何消息(也沒起訴,或是不起訴之類的),最近又收到台北地檢署的傳票,又是被告詐欺,這是怎麼一回事?
同一個案子的話怎麼告那麼多地方?不能一併處理了嗎?還是得台北新竹都跑?
萬一主事者(告我的人)哪一天想到澎湖告我,那我不就要跑到澎湖?
更新1:

請問:什麼是管轄權的問題? 因為這件案子已經在新竹地檢署偵辦了一年多(快兩年),怎麼現在才有問題? 我不太明白

更新2:

我確實是住台北(戶籍在台北)

回答 (3)

2011-06-06 10:42 am
✔ 最佳答案
你的狀況...可能有兩種。
(1)檢察官移管轄 (2)還有其它的被害人在台北提告

如果你的居住所在台北...有可能是案件移管轄..移到台北 ,但可能性不高,因為若案件要移到被告居住所,早就移了,不可能拖了快兩年才移。更何況你是住在台北嗎?若不是住在台北...那一定又有其它人受害者告你了..

若是還有其它受害者告你,可以寫狀或當庭跟檢察官說明,還有其它的被害人對你提告,希望能併案在新竹地檢署一併偵查,以減少奔波。



2011-06-06 10:53:04 補充:
你收到的傳票上頭不是有法院電話,直接打電話給書記官,可以詢問案件是否是移管轄。

若不是,就是還有其它被害人在台北對你提告
2011-06-05 7:14 am
不見得是同一案。若歹徒拿你的證件到處犯案怎會叫一案。
雖然你不是加害人,但是你的證件被冒用,總要查了後才可以確定你有沒有涉案。
2011-06-04 8:31 pm
如果是管轄權移轉,則還是同一件案子。

2011-06-04 13:43:02 補充:
就是,如果在新竹那裡,發現新竹地檢署對該案沒有刑事管轄權(例如
犯罪地在台北),就會把案件轉送到具有管轄權的地檢署繼續偵辦。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6: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04000015KK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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