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案子的話怎麼告那麼多地方?不能一併處理了嗎?還是得台北新竹都跑?
萬一主事者(告我的人)哪一天想到澎湖告我,那我不就要跑到澎湖?
更新1:
請問:什麼是管轄權的問題? 因為這件案子已經在新竹地檢署偵辦了一年多(快兩年),怎麼現在才有問題? 我不太明白
更新2:
我確實是住台北(戶籍在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