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罵不雅字眼!!

2011-06-03 9:26 pm


由於 跟先生的 全家跟以嫁出去的 大姐們不合

他大姐竟上在FB上 罵我賤

這樣是否可提告 或是寄警告信?

我有拍下她罵我的證據

但是她沒有指名道姓 只稱我為 "那個人"

但是意指明顯是指我

內容是說 我不回婆家 小孩也沒回去 只有先生回去 他爸很失望 說對我好還被嫌 "那個人' 還真賤a

這樣能提告嗎? 或是寄警告信函?
更新1:

扯不到收買了 因為目前以跟先生 談離婚中

更新2:

以撕破臉~~

回答 (5)

2011-06-04 8:11 pm
✔ 最佳答案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相關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一 須「公然」為之:凡於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或共見之狀況下所為,不以實際上有共聞或共見為必要。二 侮辱者:內容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例如當眾怒罵他人畜牲,足以減損其聲譽是。
三 方法:包括「言語」及「行動」,以抽象的內容為之,因此,當眾對人比中指;罵人是小偷等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所為亦應包含。四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一 指摘者,乃就事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則指對於已被指摘之事情加以傳播轉述之意。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罰校重。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實務上,趨向「行為人不負舉證責任」之主張,即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能以毀謗罪論處。(89.7.7 釋字第509號)、(30.5.5院字第2179號)。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我是「台中西屯代書」地政士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經歷: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台中地方法院書記官。現任: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歡迎來我部落格逛逛!
2011-06-13 7:45 pm
無庸寄警告信,弄不好,反倒被告~

版大是如何知道對方罵的對象是您?我的意思是,雖然從單一句話來看沒有指名道姓,但從上下文連續內容(如顯現的情境),是否可明確知悉,罵的對象是版大呢?可以的話,就將該部分連續列印出,作成證物,寫份狀紙到檢察署提出告訴。這類事情不需要藉助警察的力量,所以不必到警察局,否則會靜待好幾個月才有音訊~

放心的是,就算最後檢察官不認為有公然侮辱或誹謗,你的有所依憑(縱使單方懷疑),也不會成立誣告罪。

假若不能證明,乾脆別理會,放寬心過生活,說不定他講別人,何必推自己進入泥淖裡呢!
2011-06-06 9:15 am
不構成任何犯罪。
樓上說得沒錯。
2011-06-03 10:53 pm
"我不回婆家,小孩也沒回去,
只有先生回去,他爸很失望說對我好還被嫌, "那個人' 還真賤"

愚見供參:
雖說沒有指名道姓,但以隻字片語來看,
不特定之人皆能明白所指之人為發言者兄弟之配偶。
2011-06-03 9:30 pm
因為沒有指名道姓,就算提告,成功機率也不高

而且會更容易撕破臉

我想與其花時間提告,要能夠花時間收買他們的心,對你更有利

贏面也更大

現在不必急於一時想要對他們提出警告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8: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03000016KK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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