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警察:網誌被人罵,查IP使用者

2011-06-03 8:18 am
最近我的無名小站網誌被一位沒登入的人留言罵,
我懷疑是一位認識的,
因為她有登入的與這次沒登入的人
兩者的IP前2碼都相同,
所以我想藉由警察單位查詢沒登入者的IP使用者身份,
因此請問一般的警察局能查的到嗎,
「台北市警察局服務中心」也能查吧?
還是一定得到特殊的警單位?在哪?
更新1:

她只是說我長得醜耶…這樣也行?!

更新2:

很感謝「Odin 」您的詳解,想再請問您因為我還不想告她, 僅當純想知道沒登入的人的身份而已, 那是否有其他方式能查呢,就是不用還跨張到由警察找她過來

更新3:

她以沒登入、匿名留言的內容為 「先生你以為你是誰呀在還沒看照片前想因該是個帥哥可惜看到照片之後 心想法怎麼會有人比土狗還要土狗的人啊」 請問這樣成立污辱吧?她沒說我「醜」,「土狗」也不一定是負面的, 但有先提「帥哥」後來反提「可惜」可見 與「帥哥」相反。

回答 (4)

2011-06-03 8:49 am
✔ 最佳答案
首先,先保存證據。
把整個網頁複製下來再說,按左上角的「檔案」,再「另存新檔」就行。

帶著網址去找警察報案,而且表明你要「提告」,要告「妨礙名譽」,而不是單純的「報案」。
按程序,警察會先上你所說的網址去查證(如果已經被刪,就要提出你存的證據),同時製作證據。

當警察搜證完成之後,應該會請你去做筆錄。也就是一問一答,而且最後要蓋手印的那種。在完成筆錄之後,才算真正完成報案。

接著警察會把案子轉到電信警察,請他們去找人。基本上,動作快一點的話,網路公司至少會留三個月到半年的LOG,所以一定找得到人,說找不到就是唬弄你。找到人之後,警察會先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如果當事人不來,或是當事人到案完成調查後,警察都會把案子移送到地檢署,如果你們沒和解的話。

到地檢署之後,地檢署會先分案調查,然後差不多在一個月後開偵查庭。會傳喚雙方當事人,如果兩造都沒和解,而當事人堅決要告的話,就會上法院。

真的上法院的話,記得向法官提出「附帶民事求償」,這樣你就可以不花一毛打官司。

相關的程序我已經駕輕就熟了,可以倒背如流了,還有別的問題的話可以問。

2011-06-08 23:18:13 補充:
要查出匿名是誰,基本上已經涉及侵犯隱私,如果你是駭客,或是你自己會寫PHP網頁程式,可以自動記錄來客的IP,就可以用一些工具以IP追人。可追到上網地點,但前提是必須當場追縱。因為一般人用的是浮動IP,可能明天IP就不同了。
基本上,這是屬於侵犯隱私的行為,而且不是一般人辦得到的,如果你學半年PHP大概就有辦法。
你的CASE,因為你們之間已經互罵,勸你打消念頭,再設一個新的陷阱等她跳進去比較實在。不然只是狗咬狗兩敗俱傷而已,誰都討不了便宜。
2011-06-06 10:49 am
除了說你醜?還有其它言論嗎?

美醜很主觀,要看是否有惡意動機
2011-06-04 8:21 pm
直接到 PTT IP 就可以查到該 IP 的國家啦:
http://www.pttip.com/

簡單很多
輸入 IP 就可以查了


2011-06-07 11:32:00 補充:
http://www.pttip.com/
2011-06-04 8:15 pm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相關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一 須「公然」為之:凡於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或共見之狀況下所為,不以實際上有共聞或共見為必要。二 侮辱者:內容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例如當眾怒罵他人畜牲,足以減損其聲譽是。
三 方法:包括「言語」及「行動」,以抽象的內容為之,因此,當眾對人比中指;罵人是小偷等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所為亦應包含。四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一 指摘者,乃就事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則指對於已被指摘之事情加以傳播轉述之意。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罰校重。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實務上,趨向「行為人不負舉證責任」之主張,即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能以毀謗罪論處。(89.7.7 釋字第509號)、(30.5.5院字第2179號)。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我是「台中西屯代書」地政士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經歷: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台中地方法院書記官。現任: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歡迎來我部落格逛逛!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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