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jud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已過了四年破產期可否開立其他銀行户口作儲蓄之用呢?
答:當然可以!假設你在那些非你債權人的銀行開戶,理論上開立普通的儲蓄賬戶,如活期儲蓄、定期儲蓄、外幣儲蓄、股票投資賬戶等(無透支抵押成分那種,祇是賬戶內有多少存款就投資多少)必然無問題!但假若要開立有信貸成分的,則可能會較為麻煩!
因為如希望開設支票來往戶口,有透支成分的賬戶,或申請信用卡等!因涉及信貸成分銀行通常會向環聯查核閣下 的資料才會提供服務!但從環聯一方必然得知你曾破產一事,故相信不會有銀行願意向一位曾破產者提供有信貸性質的銀行服務!
而還有一點要注意,假設在破產期間已在署方的同意下成功開有儲蓄賬戶,則最好向銀行更新已解除破產令一事!否則銀行依舊會當閣下的破產令並未正式解除,而拒絕開設其他戶口的要求!
不過在更新資料前要先向法庭申請一份名為「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文件!就算向其他非你債權人的銀行申請開戶,都有機會需要出示這份文件以證明破產期確已屆滿!
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的程序如下! 假設你破產期滿後,理論上你的破產令是會自動解除(假設無人作出反對)!你可以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 証 明書」!當你作出這個申請的同時,便要附上一封由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發出的「不會就簽發該証 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即是不反對你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而申請「解除破產証明書」是無需繳交任何費用的!
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關於申請「解除破產証證明書」的資料!
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須知
1.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申請人’)須先往破產管理處或其受託人的辦事處索取不反對申請書;
2. 申請人須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前往宣誓處(低層1 樓159室)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3. 申請人須連同誓章呈上破產管理處之不反對申請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為證物;
4. 申請人須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向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毋須繳費;
5.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請用英文誓章申請;
6. 申請人須於三星期後之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 時,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親自前往聆案官書記辨事處(低層1樓115 室)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他亦可用書面授權他人代取,在授權書(見背頁樣本)內請列明被授權者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7.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如有提供電話者,我們會用電話與他/她聯絡;
8.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証明書,已簽發的証明書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在領取証明書時,請提供你的法院檔案編號。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courtforms/hc/pdf/guidance_notes_for_applica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