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分!急!想問法定按揭與法定抵押的差異/區別

2011-05-30 12:31 pm
按揭要將房地產權益轉讓債權人;
而押抵並沒有將房地產權益轉讓債權人...
能否解釋以上?可以的話請給兩者略詳細的其他區別.
拜託!!

回答 (1)

2011-06-08 8:51 pm
✔ 最佳答案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 SECT 2 釋義(Past version on 01/07/1997).(Past version on 30/06/1997).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 (a) 有水淹蓋的 土地; (b) 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產業權、 權利、 權益或 地役權; (bb) 土地的 不分割份數的 全部或 部分, 以及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產業權、 權利、 權益或 地役權; 及 (由1988年第31號第2條增補) (c) 附連在 土地的 物件或 牢固於任何此類物件上的 東西; “文書”(instrument) 指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件, 遺囑除外; “法定押記”(legal charge) 指明訂為法定押記的 按揭; “法定產業權”(legal estate) 指─ (a) 土地的 絕對年期; (b) 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地役權、 權利或 特權的 法定權益, 而土地的 權益相等於絕對年期者; 及 (c) 法定押記; “承按人”(mortgagee) 包括藉着承按人提出申索的 人; “按揭”(mortgage) 指作為金錢或 金錢等值的 償還保證的 土地抵押; “按揭人”(mortgagor) 包括藉着按揭人提出申索的 人; “按揭金”(mortgage money) 指藉一項按揭作為償還保證的 金錢或 金錢的 等值; “破產”(bankruptcy) 包括清盤; “借款人”(borrower) 凡用於附表1、 2及3時, 包括“按揭人”; “售賣”(sale) 就土地售賣而言, 包括就賣方根據政府租契而享有的 全部產業權及權益或 其中部分作出的 處置;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產權負擔”(encumbrance) 包括法律上及衡平法上的 按揭、 就金錢的 償還作保證的 信託、 留置權、 分與遺贈財產的 押記、 年金, 或 其他資本款額或 每年款 額; 而“產權負擔人”(encumbrancer) 則具有與“產權負擔”相應的 涵義, 並包括每一個有權獲得產權負擔的 利益或 有權要求就產權負擔作出付款或 解除 的 人; (由2000年第32號第6條增補) “貸款人”(lender) 凡用於附表1、 2及3時, 包括“承按人”; “絕對年期”(term of years absolute) 包括不足一年、 一年或 多年另加一年的 部分, 以及逐年訂定的 年期; “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 指土地或 其上的 任何產業權、 權益或 押記而並非法定產業權或 永久業權者; “轉讓”、 “轉讓契”(assignment) 包括─ (a) 根據政府租契所持有土地的 全部權益的 轉讓; (由1988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b) 法定押記; (c) 租契(政府租契除外);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d) 退回、 退回書; (e) 允許、 允許書; 及 (f) 以任何文書達成的 所有其他土地轉易。 “土地”(land) “文書”(instrument) “法定押記”(legal charge) “法定產業權”(legal estate) “承按人”(mortgagee) “按揭”(mortgage) “按揭人”(mortgagor) “按揭金”(mortgage money) “破產”(bankruptcy) “借款人”(borrower) “售賣”(sale) “產權負擔”(encumbrance) “產權負擔人”(encumbrancer) “貸款人”(lender) “絕對年期”(term of years absolute) “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 “轉讓”、 “轉讓契”(assignment)希望幫到你
kwun hin

2011-06-08 12:53:44 補充:
抱歉!!由於該網頁的字的問題~顯示得十分混亂,請自行到該網頁查看:www.hklii.org/hk/legis/ch/ord/219/s2.html 香港條例


收錄日期: 2021-04-13 21:00: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30000051KK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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