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未休完特休

2011-05-31 6:05 am
我於98年7月1日到職…
公司叫我做到今年六月底(100年6月30日)
等於我剛好滿2年…
那我的資遣費能領多少呢??
還有我滿2年的特休7天怎麼計算呢?????
更新1:

公司說我只要做到6/20… 可是我上網看說資遣的話1年以上未滿3年要20天前預告… 但這樣算起來公司並沒有在20天前預告… 那這樣也能算錢嗎????

更新2:

因為待的公司是家族的小公司… 人事就是老闆娘… 老闆娘平常都很會坑公司員工的錢… 所以我不太相信…才想說問一下… 好比對老闆娘算給我的資遣費和特休金額…

回答 (2)

2011-06-02 2:58 pm
✔ 最佳答案
誠懇回答你...

一.[雇主終止契約之預告時間怎麼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故定於6/20資遣,公司於5/31之前已有向你預告資遣,既沒有預告工資.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適用新制的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被雇主資遣時,資遣費應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這項資遣費,雇主應在資遣勞工後30日內發給。違反規定的雇主,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第47條〉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實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1個月平均工資=1個基數,以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為例,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故自99/7/01~100/7/01(屬98/07/01~99/06/30的特休假)止有七天特休假,如果在前述時間內,都尚未休或尚未修完之特休假你需在資遣前申請休完(若已休過則應扣除),應休而不休你不得要求折算工資,但若是公司不給休則可折算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 字第21776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但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重點提示 ~~~請勿忘記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可申請失業給付用),公司若不開立請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


祝順心

這個問題可以詢問貴公司的人事人員。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49: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30000010KK0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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