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多年來,一直是以每兩年重新簽約的形式受僱于同一家公司。惟當兩年合約到期時,必會有一筆補償金。(公司美其名曰為:約滿酬金。)而且A先生也是在對稅務條列不是很明瞭的情況之下,一直有就這筆補償金繳交稅項。 然多年以後,最近才從同事B先生口中得知,他從來也不需就這筆款項交稅,(注:因同事B先生的情況和A先生基本相同。)据同事B先生所說:他向稅局申報此筆款項時是作爲遣散費形式申報的。据同事B先生解釋說:因每兩年重新簽約,即為重新受僱而已,所以每兩年一次的所謂“約滿酬金”應是屬於遣散費。 因公司可以隨時不再跟你繼續簽約的。且B先生多年來也確實沒有就這筆款項而要交稅.因同事B先生和A先生的情況相同,然A先生多年來卻因爲同一筆款項而要交稅,是否不公,稅局評稅是否有雙重標準?
有一點需要陳清的是:A先生就這筆款項一直是以“約滿酬金”的名義向稅局申報的。
問:1.〉A先生可否向稅局追回所繳交的稅項?
2.〉如果可以,最好以什麽樣的理由追稅為妥呢?
3.〉如果可以追回的話,自現在起,A先生可以追溯到之前所交稅項的哪個評稅年度呢?
4.〉A先生有些什麽需要特別注意的呢?還有需要提供一些什麽文件之類的呢?
希望知情者能給與詳細的答復,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