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務方面的問題?

2011-05-30 2:09 am
A先生多年來,一直是以每兩年重新簽約的形式受僱于同一家公司。惟當兩年合約到期時,必會有一筆補償金。(公司美其名曰為:約滿酬金。)而且A先生也是在對稅務條列不是很明瞭的情況之下,一直有就這筆補償金繳交稅項。 然多年以後,最近才從同事B先生口中得知,他從來也不需就這筆款項交稅,(注:因同事B先生的情況和A先生基本相同。)据同事B先生所說:他向稅局申報此筆款項時是作爲遣散費形式申報的。据同事B先生解釋說:因每兩年重新簽約,即為重新受僱而已,所以每兩年一次的所謂“約滿酬金”應是屬於遣散費。 因公司可以隨時不再跟你繼續簽約的。且B先生多年來也確實沒有就這筆款項而要交稅.因同事B先生和A先生的情況相同,然A先生多年來卻因爲同一筆款項而要交稅,是否不公,稅局評稅是否有雙重標準?
有一點需要陳清的是:A先生就這筆款項一直是以“約滿酬金”的名義向稅局申報的。
問:1.〉A先生可否向稅局追回所繳交的稅項?
2.〉如果可以,最好以什麽樣的理由追稅為妥呢?
3.〉如果可以追回的話,自現在起,A先生可以追溯到之前所交稅項的哪個評稅年度呢?
4.〉A先生有些什麽需要特別注意的呢?還有需要提供一些什麽文件之類的呢?
希望知情者能給與詳細的答復,非常感謝!!

回答 (2)

2011-05-30 5:18 pm
✔ 最佳答案
約滿酬金跟遣散費是不同的:
約滿酬金 - 合約內指定的酬金, 只要合乎合約要求就能享有, 是薪酬之一;
遣散費 - 法定要求, 於受僱滿兩年而受公司「裁員」才能享有, 是僱員補償之一.

1.〉A先生可否向稅局追回所繳交的稅項?
否。根據稅例的定議, 約滿酬金為應課稅薪俸之一, 唯可根據合約期攤分最多36個月。

2.〉如果可以,最好以什麽樣的理由追稅為妥呢?
不可以。

3.〉如果可以追回的話,自現在起,A先生可以追溯到之前所交稅項的哪個評稅年度呢?
不可以。

4.〉A先生有些什麽需要特別注意的呢?還有需要提供一些什麽文件之類的呢?
若擬攤分約滿酬金, 最好保留合約複印本。

參考: www.ird.gov.hk
2011-06-03 8:00 am
B先生將約滿酬金申報為遣散費,其實已違反了稅務條例。至於甚麼是遺散費 (Severance Payment),已有法例清楚定義 (http://www.labour.gov.hk/eng/public/wcp/ConciseGuide/10.pdf),唔係由B 先生隨意解釋便可以 (尤其是他約滿後是繼續簽約,繼續為同一僱主工作)。

如果稅務局發現他蓄意在報稅表上將約滿酬金申報為遺散費 (Severance Payment)以減稅,會當他逃稅處理,可以向他追收以往六年漏報的稅項。同時,還可以向他徽收罰款及刑事檢控他逃稅,最嚴重B先生甚至面臨坐監的刑罰。

建議A先生不要仿效B先生的錯誤做法!

2011-06-03 00:02:17 補充:
另外,遣散費的法律定義可以參考: http://www.hklii.org/hk/legis/en/ord/57/s2.html


收錄日期: 2021-04-20 00:46: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29000051KK0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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