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申論題

2011-05-30 12:16 am
乙想要小孩,而不要婚姻之束縛,故跟甲約定結婚生子後離婚,甲乙意思合致,雙方依約結婚,問此契約法律效果為何?
我認為此契約有效,但感覺上好像有違反善良風俗及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的疑慮
有勞解答

回答 (7)

2011-05-30 7:24 am
✔ 最佳答案
第一、
在沒有任何強暴、脅迫、恐嚇、詐術等等不法情事
且雙方是出於自己之任意性及真摯性
依法定程序登記結婚
這個婚姻就有效

第二、
除了生命與重傷害以外
人有處分自己身體、自由、名譽、密秘、產財的權力
所以生小孩後離婚
或不結婚生小孩
只要行為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都應是在憲法所保障的自由

第三、
社會上有很多男人
在己經有了小孩後離婚
又再婚
又有了小孩
又離婚
又再婚
反覆再婚的人不是單純為了想要個小孩
而是想要換個新的或幼齒的老婆爽一下
這樣似乎更符合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吧
既然更符合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
為何再婚的行為再實務上可以成為合法的婚姻呢

而只是單純想要生一個小孩而結婚
生了小孩後再離婚
為什麼這樣的婚姻反而有人會認為是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呢
不是很矛盾嗎

所以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仍然要回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2011-05-30 16:23:19 補充:
如果是針對那份契約有違公序良俗
那也要有人主張才有討論的空間
這個案例的前提是二個都是在完全合意的情況下
沒人主張契約無效
跟本沒有不法合的問題存在
2011-06-07 1:11 am
謝各位大大的解答,最近太忙忘了上來看,不好意思.
2011-06-02 12:35 am
「乙想要小孩,而不要婚姻之束縛,故跟甲約定結婚生子後離婚」
因此甲乙相互間並無結婚之真意,故結婚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依法自始無效,若任一方反悔均可依法訴請確認婚姻不存在及塗銷結婚登記之訴。當然甲乙生子後,甲乙仍是該子的親生父母,親子關係不會因此無效,其在虛偽婚姻存續期間之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乙間得主張無效,善意第三人與甲乙間之行為有效。

2011-06-01 16:39:33 補充:
更正「善意第三人與甲乙間之行為有效」
善意第三人得主張與甲乙間之行為有效。
2011-05-31 12:23 am
除非雙方有一方不想離婚或事後想違反契約才有討論的空間。

你情我願去結婚,你情我願去離婚,並沒有什麼不妥
2011-05-30 11:17 pm
約定結婚生子後離婚<---以離婚為前提結婚,有違公序良俗!

離婚契約哪有違善良風俗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2011-05-30 4:16 am
離婚契約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因為有違善良風俗。
這就是理論上有效,但實際上卻不可以這樣做的情況,因此還是不要這樣做比樣好。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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