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時候的中國戶籍制度

2011-05-27 9:52 am
1952年時候的中國戶籍制度,是否有規定,購房者必須入住,以成為派出所,公安部門戶籍記錄中的”戶主”身份,然後直接待到房產証派發。有否這樣的歷史或是明文規定?
為何要這樣的規定?如此的話,戶籍記錄中的遷入及遷出資料就可以顯示戶主即是購買人的身份?

回答 (2)

2011-05-30 7: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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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eeee.com/a/20090303/702333.html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2011-06-06 4:27 pm
好多中國現用的法律都是由1968年打後才"發明",所以以前基本上沒有甚麼汰律可言,尤其是清朝覆亡了之後.所以後來才會有民化大革命.以前的政府沒有發出世紙,結婚證明等.所以身份證上194X-5X或以前的人多數是自稱果年出世的.


收錄日期: 2021-04-23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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