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時候的中國戶籍制度,是否有規定,購房者必須入住,以成為派出所,公安部門戶籍記錄中的”戶主”身份,然後直接待到房產証派發。有否這樣的歷史或是明文規定?
為何要這樣的規定?如此的話,戶籍記錄中的遷入及遷出資料就可以顯示戶主即是購買人的身份?
收錄日期: 2021-04-23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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