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
條文內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所謂( 健康 ),是否包含精神上之被侵害呢 ??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4: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23000015KK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