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條文內文字的意思??

2011-05-23 8:01 am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

條文內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所謂( 健康 ),是否包含精神上之被侵害呢 ??

回答 (4)

2011-05-23 8:56 am
✔ 最佳答案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處其刑

身體是指人的五官、四肢、五臟、六腑等器官本身
但不包含義肢、假牙等物
除非義肢等等器物已與身體無法分離
例如人工心臟等
可視為身體的一部分
否則傷害義肢或假牙的行為則以毀損器物論

健康是指人的精神與心理
如果使人產生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即為建康上的傷害
2011-05-23 8:35 am
所謂身體係指人的五官、四肢與臟器;健康係指人的身體與精神的正常狀態。
既然是普通傷害,那就只有身體受傷才算違法,其他都不違此法。
2011-05-23 8:03 am
精神損傷難以界定 成因直接傷害
且無法量化
有違法理公平性 適用性原則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4: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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