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不斷 網上欺凌!!!!!!!!!!

2011-05-20 10:39 pm
姓馬的賤人多次對一個女流之輩作出網上欺凌 凌辱 !!! 我可以說什麼!!! 本人只能啞忍,啞忍他對本人多次欺凌!!!!佢根本同霸權的地產商冇分別,命令佢班手下多次偷取本人ICQ及DISCUSS戶口更改本人密碼,然後佢自己就有錢舒舒服服坐龍椅收俸祿收成果做老師!!! 網上欺凌的殺人犯!!!!!!!!!表面扮清高扮春風化雨,私底下是為求目的不擇手段的網上欺凌殺人犯!!! 呸! 你做教師?
學校有咁多校園欺凌,你身為老師,知法犯法,向學生有樣學樣對我作出多次網上欺凌!
你如何春風化雨? 學人做教師?! 呸!你拿咁多跑步足球獎杯獎牌,都係你老母老豆積俾你! 唔係你老豆老母,你會咁有咁多獎杯獎牌選入做教師? 你內裡本性人品根本不配做教師!
多次偷取屬於本人的東西,姓馬的你一定有報應!!! 你定X家鏟,全屋火災燒清光!!!
就算唔係你偷,係你班手下幫你偷又點,佢地咪又係幫你做野! 仲忠手梗梗!! 你仲多次暗中命令佢地幫你做事!!! 最後死個個咪又係你! 佢地做左你替死鬼,唔代表你可以風光快活!!!以為網上犯罪,網上欺凌,唔會有人知,更唔會被罰,我知個天是有眼的!!! 佢一定唔會俾你消遙法外!!! 就算你賺咁多錢,你都冇命享!!!!!!!!!!我呢股屈怨氣,會永遠含著,直到死,到死個刻我要搵你索命!!!

回答 (8)

2011-05-21 3:32 am
✔ 最佳答案
打999啦
啞忍=佢認為你比人偷冇所謂
但是
你可以去整佢個樣,整D單張 copy佢痴係條街.

章: 210 標題:盜竊罪條例

條: 2



1)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2) 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條: 10

1)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2011-05-20 19:34:07 補充:
章:
210 標題: 盜竊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6 條文標題: 與贓物有關的罪行範圍 版本日期: 30/0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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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19:34:35 補充:
(1) 不論偷竊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生,亦不論其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發生,本條例中與被竊貨品有關的條文均適用,但該項偷竊(若非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須是在貨品被偷竊的地方及時間相當於一項罪行者;而對贓物一詞的提述亦須據此解釋。
(2) 就該等條文而言,對贓物一詞的提述除包括原來被竊的貨品及其部分(不論貨品是否在其原來狀態)外,尚包括─
(a) 任何直接或間接地代表或曾在任何時間代表在竊賊手上贓物的其他貨品,即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贓物所獲得的收益,或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代表該等贓物的貨品而獲得的收益;及

2011-05-20 19:35:41 補充:
b 任何直接或間接地代表或曾在任何時間代表在處理贓物者手上贓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其他貨品,即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由其處理的贓物所獲得的收益,或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代表該等由其處理的贓物的貨品而獲得的收益
3任何貨品在歸還失竊貨品的人或回復其他合法管有或保管情況後,或在該人及其他可透過該人提出申索的人因其他原因而不再就該項盜竊罪享有該等貨品的歸還權後,即不得繼續被視為贓物。
4 為施行本條例中有關被竊貨品的條文(包括第(1)至3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勒索方式或在第17(1)條所描述的情況下取得的貨品,須被視為被竊;而偷竊”(steal) ,盜竊罪(theft) 及竊賊(thief) 亦須據此解釋

2011-05-20 19:36:11 補充:
轉以他罪裁決
罪行 被告人可被判有罪的其他罪行
1. 盜竊罪(第9條)。 (i)

2011-05-20 19:37:36 補充:
轉以他罪裁決
罪行 被告人可被判有罪的其他罪行
1. 盜竊罪(第9條)。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第14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17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第18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第18A條)。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第18B條)。

2011-05-20 19:37:46 補充:
不付款而離去(第18C條)。
偽造帳目(第19條)。
處理贓物罪(第24條)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27條)。
2. 搶劫罪(第10條)。 (i)
(ii)
(iii)
(iv)
(v) 盜竊罪(第9條)。

2011-05-20 19:37:55 補充: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第10條)。
勒索罪(第23(1)條)。
處理贓物罪(第24條)。
普通襲擊罪。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第10條)。 (i)
(ii)
(iii)
(iv) 盜竊罪(第9條)。
搶劫罪(第10條)。
勒索罪(第23(1)條)。
普通襲擊罪
4. 入屋犯法罪(第11條)。 (i)
(ii)
(iii)
(iv) 盜竊罪(第9條)。
處理贓物罪(第24條)。

2011-05-20 19:38:12 補充: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27條)。
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5. 嚴重入屋犯法罪(第12條)。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盜竊罪(第9條)。
入屋犯法罪(第11條)。
處理贓物罪(第24條)。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27條)。
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管有槍械。

2011-05-20 19:38:21 補充:
管有仿製火器。
管有炸藥。
6.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第14(1)條)。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27條)。
7.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17條) (i)

2011-05-20 19:38:36 補充:
(ii)
(iii)
(iv)
(v)
(vi)
(vii)

2011-05-20 19:38:46 補充:
(viii) 盜竊罪(第9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第18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第18A條)。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第18B條)。
不付款而離去(第18C條)。
勒索罪(第23(1)條)。
處理贓物罪(第24條)。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27條)。
2011-06-01 11:50 pm
不如你報警LA~~~~
2011-05-27 11:58 pm
報警 : 999~~~~~~~~~~~~
2011-05-27 10:38 pm
佢上網搞你~你咪唔好上網囉!!

你咁樣講佢你唔怕比佢見到咩??
2011-05-24 5:09 am
打999
and
唔好理佢,
刪左De-mail佢
再整多個new e-mail
唔好俾人知
穩d俾佢蝦的人
越many越好
再同老師告狀
有好多人俾佢蝦
就係有力的證據.



choi po yu
2011-05-21 5:00 am
雖然他是壞東西,但是我們應該原諒他,人誰無過
2011-05-21 3:47 am
不要死!!!!報警LA
2011-05-21 2:55 am
報警啦~~~~~~~~~~~~~~~~~~~~~~

收錄日期: 2021-04-16 12:43: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20000051KK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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