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車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
資債權予以扣押
( 93年買車,跟板信貸款分期已繳清,今天收到執行命令並打電話給銀行確認!銀行說93年資料已不在,另也給予個人資料查詢都無任何記錄)
2、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34,800,及自民國9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278元
3、扣押金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所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等
4、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5、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
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6、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
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文件上直接跳到8,沒有7
8、債務人若有下列情事,請速陳報本院:(一)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
(二)經消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三)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四)其他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由
正本:第三人 上班的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負債人姓名
副本:債權人 **車業有限公司
按上面的地址去找大門深鎖,鄰居告知已跑路
而且不是當初購買的地址
法定代理人 ***
送達代收人 *** (查了上面的地址是一間融資公司)
問題來了:
1、有打去士林地方法院(民權東路)問,確定有這個案件,跟承辦人詢問
就叫我們自己找債權人(但查出來的電話打去是空號)
2、當初是跟銀行貸款分期繳費,如果有問題不是應該是銀行才是債權人嗎???
3、現在不知該怎樣解決,因為確定有交完全部費用、銀行又無資料
感謝回應
更新1:
送達代收人是資融公司(上面打錯了)~~~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