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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lcme.oclc.org/ndltd/servlet/OAIHandler?verb=GetRecord&metadataPrefix=oai_dc&identifier=G0093961060
2001年5月29日第11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通過SPLOS/72號決定,於1999年5月13日以前對其生效之公約締約國,如欲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主張200海里以外之大陸礁層,必須在1999年5月13日起算10年內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交與其所主張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相關科學及技術佐證資料。由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定義之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範圍可能超越專屬經濟海域範圍,而大陸礁層不僅是魚類資源較豐富也是漁業活動重要資源地,同時也是海底油氣與礦場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集中地區。因此,包括我國相鄰之日本、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公約締約國紛紛進行大陸礁層調查來擴展自己國家的海洋權益。至2009年12月止,已有51個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之提案,及44個初步資訊,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並已就部分提案作成決議。日本於2008年11月12日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出該國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之申請,卻也因此引起中國大陸及韓國對日本提案中以「沖之鳥礁」為基礎劃定超出200海里延伸大陸礁層之主張提出反對意見,質疑「沖之鳥礁」之法律地位及其所能享有的海域管轄空間。本論文爰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形成的過程、相關國家實踐及學者見解,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大陸礁層」之相關規範及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情形,探討日本的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提案中以「沖之鳥礁」為基礎主張延伸大陸礁層之適法性問題,並分析以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作為「沖之鳥礁」法律地位爭端解決途徑之可能性等。研究結果顯示,日本提案以「沖之鳥礁」為基礎主張延伸大陸礁層外部界限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規定,但該項規定並未具備有習慣國際法的效力,亦缺乏客觀的認定標準,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的場域無法解決「沖之鳥礁」的法律地位爭端,其他沿海國僅能利用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中「第三國意見」之機制凸顯爭端的存在,提醒國際社會注意此類島礁的海域管轄空間主張的合理性問題,並應尊重公約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