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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所有禁運 / 受管制物品的進出口均有嚴格規管. 常見的禁運/受管制物品包括危險藥物、精神藥物、受管制化學品、抗生素、槍械、彈藥、爆竹煙花、戰略物品、未經加工鑽石、動物、植物、瀕危物種、電訊設備、野味、肉類及家禽. 任何人如沒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把上述物品帶進 / 帶離香港, 可遭檢控, 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檢取及充公. 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6C條: 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根據<進出口條例>第3條發出的進口許可證的規定, 否則不得輸入牛肉、羊肉、豬肉、牛仔肉或羔羊肉及任何取自衍生上述肉類的動物的各類什臟, 與及雞、鴨、鵝或火雞的屠體或其任何部分. 任何人違反規定,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