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行人穿越道路被判刑

2011-05-16 3:56 am
小妹我最近看到一則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2/142/2repn.html
標題是 : 不走斑馬線被撞 行人遭判刑3月

請問為什麼會觸犯刑法呢?
是觸犯了什麼刑法?

但是有時候又會聽說「行人最大」
只要車撞到人 不管行人有無違規 都是車的錯

但是又有人說
現在是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那現在到底是朝哪個方向發展呢??

還是
是因為這則新聞裡面的行人明顯違規 然後又受輕傷而已
那如果假設在一樣的狀況 行人受較重的傷
是不是就變騎士的錯了??

請大家提供意見為我解答疑惑,謝謝!!
更新1:

謝謝大家熱心為我解答!! 我還有一件好奇的事想問 希望大家可以踴躍提供答案 請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之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 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如果有一行人違規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的四線道 那條路上離(大十字路口)斑馬線超過100公尺 但在100公尺內有2~3個小十字路口 (1)有紅綠燈,無班馬線 (2)無紅綠燈,無斑馬線 在這二種情況下 請問他有違反第一項規定嗎?? 或是他另有違反哪些規定呢?

更新2:

沒人回答補充內容的問題= =..... 太難了嗎?? 答了會加贈點數喔。

更新3:

謝謝JAY先生回答我 不過您好像有點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是指:「如果有一個行人,在某條路上離(大十字路口)斑馬線超過100公尺, 但在100公尺距離內有2~3個小十字路口 (1)有紅綠燈,無班馬線 (2)無紅綠燈,無斑馬線」這二種因素的情況下,卻違規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的四線道 那他有無違反第一項規定或是其他規定?? 這才是我想問的>///

更新4:

TO JAY : 那依您第二種情況的說法,行人的權力不就很大? 就算不遠處有個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小十字路口給行人過馬路 行人依舊選擇穿越四線道 不管從右邊還是左邊穿越,我們都要讓他囉? 這樣那對我們騎士的權利不就損失很大?? 如果行人沒看車就衝出來,撞到他也要自認倒楣嗎= =|||

回答 (6)

2011-05-16 7:28 am
✔ 最佳答案
小弟這樣解釋吧!以前大多是因為大家對法律不懂,多數以人情,道德觀,來處里車禍案件!現在因為法律的知識取得方式越來越多,相對的大部分都對法律會有些許了解!在法律上的規定是駕駛者應禮讓,右側車輛及行人(沒有紅綠燈斑馬線的狀況)但如果有紅綠燈及斑馬線,或是行人穿越道的話,則是以法規來論定!

2011-05-20 17:46:26 補充:
第一種
通常有紅綠燈沒有斑馬線的畫一定會有行人地下道或是天橋!同樣的行人穿越馬路的話!也是違規的~
第二種
無斑馬線無紅綠燈的話~車行方式一定是必須優先禮讓右方來車!也是必須禮讓行人的~倘若真的發生車禍的話基本上還是以錄影紀錄為主要!

2011-05-22 23:58:28 補充:
如果是像你所設定的狀況的話~等於是往前約100公尺就有斑馬線!那基本上在法律上來說還是違規的!不過實務上判定~就不一定了~實務上的話~就有可能是小弟原先的回答!

2011-05-23 19:50:29 補充:
所以~小弟也有提到~如果有攝影的劃一切都是以攝影為主!但是如果沒有的話~就是各說各話了!這就考驗法官跟律師的能力了!

2011-05-23 19:53:29 補充:
在國外的話~其實很多路口都是沒有紅綠燈的!路權就是一定要禮讓右側的來車~而在陸上路權最大的就是行人!其實你說的狀況在美國最多~因為美國其實很多州際公路是沒有紅綠燈的!
2011-05-17 12:46 am
傳統之觀念總認為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因此才會有行人最大之說法,甚至還有死者為大,只要事故中有人死亡,那生還之一方就要負責的說法,還有在汐止的大同路是不是較寬廣,中正路是不是較窄小,以前的案例,在這交叉路口發生事故,不管大同路的行車對或錯,被中正路的行車撞到,你就是錯,就是要賠中正路的行車,因為中正不管怎樣就是較大,你就是要讓,這是以前國民黨法院判決之案例,經民進黨執政後,已導正 " 路權 " 之正確判決,所以國民黨無是非、無正義、無公理,他老子最大,什麼事他們說了算,其他人閃邊。
那你可以想想看「有人天你騎車或開車,突然有位路人從你前面衝過去,那他是否有錯?」就可以知道路人是否有錯了
2011-05-16 7:18 am
本來行人就應該要走在劃定的行人道上,依照道交條例,行人走在非劃設之行人道或不靠邊行走,是可以罰300罰緩的。只是一般很少在抓而已。
2011-05-16 7:08 am
行人最大,那可以去快速道路上面散散步,看被撞到,還有沒有得索賠。
2011-05-16 5:11 am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3 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先行論述版大所提之案例:
要遵守交通規則的是人,不是車子。因此不是汽機車之行駛才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同樣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第四章,從第78條至84條之條文都是在規範行人應遵守交通規則之規定。若行人不必遵守規則,那就不必發錢去畫斑馬線了。行人要穿越馬路者,如果附近有斑馬線的話,當應走斑馬線穿越。如果沒有斑馬線者,行人穿越時也應注意當時馬路行車之狀況,確定無車時才能快速通過。案例中之行人明明斑馬線就在前方不到幾公尺處,其就是貪圖方便,直接跨越馬路,這已有違規之嫌。再者其走到一半又突然往回走,實會讓人措手不及,無法閃躲,這也違反所謂之信任原則。因此該行人之行為被判認定有過失之處。因其過失造成撞到他的騎士受到傷害,那當然會被依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論罪,因此被判三個月之有期徒刑,此案之判決實屬合情合理,並無不當之處。該受傷之騎士同時可依民法第193條之規定,向該行人提出相當損害之民事賠償。

一般車禍事故中,傳統之觀念總認為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因此才會有行人最大之說法,甚至還有死者為大,只要事故中有人死亡,那生還之一方就要負責的說法,其實這都是極為錯誤的觀念。依法論法,法律只分對錯,是不能有車輛大小或受傷輕重之分的。這樣才能有公平之判定,百姓也才有明確之依據可遵循,同時也才能使權益受到侵害與損害之人受到應有之保障。

曾有此案例:
有名計程車司機撞死一名老翁,被判業務過失致死而入獄,刑滿出獄後左思右想其並無違規之處,於是向法院提出異議,經重審再議後,已死之老翁被判定有過失,該名計程車司機之罪刑因此得以平反,並獲得相當之冤獄賠償。
所以身為現代人,應該屏除傳統之錯誤觀念,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使他人之權益受到保障。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解開心中的疑惑,一切順心如意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14: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15000010KK0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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