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Jeff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應否聯絡主任,同可否解除延長令?
答:相信 Jeff 網友當年欠下銀行的債務數目必然不少,否則銀行是少有在無法接觸你和無把握你有資產可供拍賣抵債的情況下,仍然花萬多元費用去主動申請你破產的!
即如現在銀行縱使成功申請你破產多時,依然無法接觸你和收回分毫,祇能無奈地透過延長你的破產令!根本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事!
其實你將於國內工作,能於內地銀行開戶出糧,為何仍考慮跟破產管理署接觸和要求解除延長令呢?
因你如能解決開戶和發薪的問題,個人意見絕不應該在現階段向本港的任何銀行開戶,和接觸破產管理署!
你在國內開戶,破產管理署無法監控和要求充公你的存款,故亦無需要得到署方的同意!那麼維持現狀直至 2014年破產期滿自動解除破產令,相信是較為恰當的選擇!
但假如你主動跟署方聯絡,表明因不知道已被債權人主動申請破產,故這幾年間無跟署方接觸和申報(破產者依法例所定要每年作出收支申報,否則可被刑事檢控)!這時責任或許可以開脫,但署方必定要求你補交過往幾年的收支申報,想想也覺得麻煩吧!
而且萬一你申報後被發覺原來有工作收入,更會被署方要求詳細交代收入細節,更有機會被要求補交過往幾年應上繳而未繳的款項!到時豈非多此一舉!
而且在你未還清債務,或最低限度未補回相關資料前,署方絕對不會提前解除已被法庭頒布的延長破產命令!其實能提前解除的機會相當低,所以這個想法實際上是無意義的!
個人意見,以不變應萬變!祇要無絕對需要,都不要接觸署方,保持這個不知已被申請破產的身份,以暫時避過署方的監控和作為他日被發現時的辯解藉口!一切留待破產令於 2014年解除後才說吧!到時必定要解除,因破產期最長祇有八年!
2011-05-16 09:37:37 補充:
祇要 A 銀行申請你破產而正式取得法庭頒令的話,則所有其他債權人依破產法例所限都不能對債務人作出追討的行為!他們要追討祇能登記在該份破產令上!
而合約債務(即借貸、信用卡欠賬等)的法定追討權利是六年!這是期限法所規定的!那當破產後八年其他債權人根本無追討的法律權利!當然他們以其他非法律的方式去繼續追討是另一回事!
就算現在債務人現身被其他債權人發覺和找到,一樣不用害怕!因依破產法例所限,在破產期間破產者不能向任何人還款,故對方根本完全不能作出任何追討的行動(對方可以追,但破產者不可還,那徒勞無功的事有誰會做?)!即如發問者所言,銀行祇能作出拒絕開戶的要求!
2011-05-16 09:39:44 補充:
這位 Ken 網友既然在知識產權和政府部門的類別中有所尊長,難道不曉得如何查閱香港法例!
而且在下在此祇作建議,亦早已註明未必絕對正確,祇是讓發問者有更多的認知,最後如何抉擇和行動,當由發問者自決!
在下不會回應其他謾罵單打的說話,因對發問者根本完全無幫助!
2011-05-17 10:30:24 補充:
因字數所限!其他意見請 Jeff 網友轉看意見欄!
2011-05-17 10:31:29 補充:
Jeff 網友你於環聯的紀錄中,可有提到在 06年已被呈請破產一事?
你債務總額二十多萬,是祇有一位債權人還是欠多間銀行卡數的總額呢?如果祇有一間,那申請你破產的,就是你這二十多萬欠債的債權人嗎?如果是那對方既已申請你破產,則無期限法的說法了!因對方已採取終極的法律行動,呈請你破產,再跟債務有效期多久無涉了!
除非你除問題中提及的信用卡數外,尚有其他債權人!那期限法對他們才或會有效!
2011-05-17 10:31:52 補充:
期限法由債務形成當日起計,如信用卡即由你無開始償還的那張月結單開始計!假設六年間債權人無展開追討行動,那當六年期滿後將失去追討的法律權利,但少有債權人會在六年間都完全不作出任何追討行動的!簡單地一封追數信也可算是作出追討行動!所以銀行等縱使債務人失蹤多時,都會一兩年間便向其舊地址發出追數信,為的是延續期限法的有效期!
而且失去法律權利不代表對方不能以其他非法律的方式去追討,如登門滋擾,聲稱將債務轉讓等(坊間 A 字頭的財務公司最愛用這招數)!
2011-05-17 10:32:20 補充:
假設你願意跟署方接觸,表明因不知悉已被人呈請破產,故在得知後便等一時間跟署方接觸,以圖解決這件事!相信對方會接納你這個辯解!
但必會要求充公你現在的所有資產,因你身為破產者理應一無所有,依例要交出所有資產以償還債務,故要小心處理!因所有你名下的資產都會受到牽連,如聯名物業、戶口、業務、保管箱等!
2011-05-17 10:32:40 補充:
另要補交回過去幾年的收支詳情,因依破產法例所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要每年申報收支狀況,否則屬違反法例會被檢控!那你雖然因不知道已破產而無申報,但現在必要全數補回!那麼你如自首便要預備相關的資料,但你提到曾以女友的戶口去操作業務,這情況必會拖累你女友,因署方會要求她亦要交代財政狀況,以撇清跟你的財政關係!攪不好署方將她的資產也算作你的要求充公便非常麻煩!請小心!
2011-05-17 10:32:53 補充:
當上述所有資料提交後,資產被充公後,如果你的資產足以償清債務和繳付署方的行政費,那麼你將會獲得解除破產令!不過即使解除破產令,你曾破產一事依然永遠保存在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上,環聯方面亦有資料!故依然是不能向銀行申請信貸和使用往來戶口或有透支成分的戶口的!
2011-05-18 18:57:42 補充:
如果 Jeff 網友是最近往環聯申請信貸紀錄,按理應該有註明你何時被頒令破產,而仍未期滿尚在破產中的資料!否則其他銀行或查核你資料者,又如何得知呢?看來你要向環聯方面了解一下!
員工申請破產欠薪基金,跟你本人破產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祇要僱員因公司結業而欠薪,或僱主表明再無能力發薪!僱員便可以向「破產欠薪基金」申請援助!基金代為墊支薪金後會否向僱主追討和能否討回,是另一個問題!
2011-05-18 18:58:08 補充:
至於向署方自首一事,雖說你現在無任何資產在港,但如早前意見所言,你最近幾年的收支狀況,署方必會要你補交資料和作出跟進!
當然如你過往幾年無工作收入,依靠家人或女友供養以應付生活的,那相對上當然容易申報和簡單得多!祇是你曾提及曾借用女友戶口接工作,如果選擇隱瞞則要小心處理可有被署方發覺的機會!
假設選擇如實向署方申報這事,則署方必會要求查核你女友的財務資料!雖然你女友的戶口或早已結束,或你的業務早已完結甚至虧損,但署方依然要你提交結業的情況和收支損益表和報稅紀錄!你無法提供署方會將你視為不合作或不誠實的破產者!
2011-05-18 18:58:59 補充:
開戶口的問題反為相對上較為簡單!
祇要你前往破產管理署,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表明不知道原來已被頒令破產!要到往銀行開戶時才知悉已破產一事!故當知道後便即時向署方報到,那不管對方如何處理你過去幾年的申報問題,當場你提交個人最新聯絡資料時,順便提出已有工作需要銀行賬戶供轉賬之用,對方便會向你發出開戶信!因破產者有收入則有機會有錢上繳還債,加上署方可以嚴格監控這個戶口,故絕對不會反對破產者在有出糧需要的情況下開戶!
2011-05-18 18:59:13 補充:
開戶信方面你要選定一間銀行,因署方祇會容許你開一個普通的儲蓄戶口,到時對方會向你發出一封(可能即時未出到要你過幾天再上去),抬頭是你指定銀行的信件,內容是表明署方容許你開戶!你持有這封信便可以即時到銀行開戶!
但亦要注意,持有這信祇表示署方不反對銀行開戶給你,但銀行卻有權拒絕向你提供服務!到時即使署方幫口都無用的,因銀行有權選擇做生意與否,無人有權逼銀行一定要做生意的!尤其是匯豐這些自以為客戶質素超群的銀行,未必願意開戶給破產者!這已是有實例的個案資料!
尚有一事,你向署方申報所有資料時,他會要你申報債務資料!你一併向對方查閱有那些債權人將你的欠債登記在這破產令上!是否已包括全數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