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 王安石變法

2011-05-15 2:28 am
熙寧變法等於王安石變法嗎?
還有
可以用白話 解釋一下青苗法跟均輸法還有交易法的內容嗎?
尤其是均輸跟交易法我實在看不懂到底在幹嘛==
我爬過文了可是大家都講得很深奧...
希望回答我的問題的人不是隨便從別人那複製再貼上...
我希望是真的懂然後用你的意思幫我解答
因為我實在是看不懂其他相關問題到底在說啥
明白簡單的告訴我這些法的利弊和功用還有影響
謝謝

更新1:

不好意思我還要再問一題 就是宋代的官制愈詳細愈好謝謝

回答 (5)

2011-05-15 6:00 pm
✔ 最佳答案
熙寧變法就是王安石變法

青苗法簡單的講就是農民貸款,讓農民可以避免富人的放高利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卻變成地方官為了考績去強迫農民要貸款,連不用貸款的都被強迫要貸款

均輸法簡單的講就是政府透過買進賣出的動作來控制物價,比如說照經濟學供需原理,一個人每天吃一斗米,每天有十斗米賣給十個人,那米價就是1元,但每天能供給的米數量不同,可能這個月每天都能供給二十斗米,下個月每天只有五斗,為了讓米價控制在1元,這個月政府每天都會去向米商收十斗米,下個月都會賣五斗米給米商

交易法是指市易法吧?梁啟超認為均輸法後來就被市易法取代了,市易法除了控制物價外又多了類似銀行借貸的功能,這二條法律最大問題在政府對市場干預過頭,變成物價都由政府決定,如果政府缺乏監督的話就會出大問題。比如像今天的中油,動不動就以國際原油價格上升為由調漲油價,但油價降低時卻又不一定會調降油價(因為這樣就有機會賺差價)

基本上這幾個法的最大問題在第一線的實際執行者為考績,強制執行,對這些地方官的監督也不足,使良法美意都被糟蹋。

宋代官制太繁雜了..建議去看《宋史‧職官志》,或是去買一本龔延明的宋代官制辭典

2011-05-18 3:15 am
王安石變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甯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准,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併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佈。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
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
變法的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王安石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州(江西撫州)人。幼年時,好讀書,作文下筆如飛,見者皆服其精妙。其父王益為官,輾轉各地,他隨父到過韶州(廣東韶關)、開封、江寧(江蘇南京)等地,開闊眼界,看到不少社會問題。十七歲那年,他立志讀書,謝絕一切社會應酬,打算為國幹一番事業。慶曆二年(1042)考中進士,時年二十二歲。   
2011-05-16 8:43 pm
1. 王安石大變法就是熙寧變法,於宋仁宗在時提出,不過於宋神宗即位時才獲得支持,熙寧就是宋神宗的年號。
http://www.china10k.com/trad/history/5/52/52z/52z03/52z0304.htm
王安石變法
北宋時,王安石主持了一次改革。北宋中葉,內憂外患,積貧積弱,社會出現衰敗的危險局勢。嘉祐三年(1058年),時任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誥的王安石上萬言書,提出對宋朝法度進行全面改革,以扭轉危局。但宋仁宗未予採納。宋神宗趙頊即位後,決意支持王安石進行改革。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翌年又被授以宰相之職,開始制定和推行新法。其新法實施的重點是經濟和軍事,目的是富國強兵。當時,制定的經濟新法有農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輸、市易、免行錢、方田等法。有關軍事的有保甲法、將兵法、保馬法等。與此同時,對科舉和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改革,設立三舍法,頒行《三經新義》為教材。新法推行之初頗見成效,但由於反對變法的守舊派,在兩宮太后等皇親國戚的支持下,極力阻撓和破壞,使王安石罷相,變法難以繼續下去。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死,守舊派執政,新法被完全廢止。

2. 青苗法、均輸法、市易法等
http://www.taknga.edu.hk/~teacher57/tnsschis/documents/%E6%B2%BB%E4%BA%82%E8%88%88%E8%A1%B0-%E5%AE%8B.doc
青苗法的實施,在農作物青黃不接的時期,即在農曆正月及五月時,由政府常平及廣惠二倉,對農民作低息貨款,款則據五等戶標準而定,譬如一等戶可借十五貫﹑二等戶借十貫﹑三等戶可借六貫等,收取兩分利息,在夏秋兩季收成時繳還,稱「青苗錢」。這項政策,使常平及廣惠倉由消極的開倉救濟,變為積極的利民政策。
均輸法,宋代規定,地方每年須對中央上貢土產,但是部分物品卻非中央所需要,加上運輸的費用昂貴,極不符合經濟效益,王安石因此制訂了均輸法,以「徒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由江南和荊淮的發運使購買中央所需物資,免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至於中央不需或因運輸不便的貢品,便善價沽售,再用利潤採購價廉質優的貨品,或直接將錢交給中央,以節省運費。可惜朝臣蘇軾及范純仁抨擊此法是與民爭利,故實行不久便撤消。
市易法,取消了均輸法之後,王安石針對豪強囤積居奇﹑操控物價的情況,倣傚王莽「五均賒貨」的官賣制度,推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當貨物價格低時便大量購入,待高價時便貸給商人販賣,收年息二分,作穩定物價之用。

3. 宋代中央集權
http://subject.skhlkyss.edu.hk/chist/ALchistclassroom/new_page_13.htm
  宋代的中央政制乃沿襲唐代的三省制,但三省職權卻大為削弱。宋時,三省的首長中書令、尚書令和門下侍中都不常置,有時需以他官兼領, 只是徒擁虛名,不預國政,三省雖同時並立,但只有中書省居於禁中,單獨取旨,稱為政事堂,尚書門下皆設於宮禁之外,無法預聞大政。而三省首長只有宰相之名,而無宰相之實,位居宰相者實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
同平章事,無定員,下設「參知政事」為副宰相,以分其權,員額亦多,此因宋太祖為防宰相攬權,故對宰相職位不專任,位無常員,宰相不只一人,通常有二、三人。
同平章事仍無議政之權,緣於國家初立,范質、王溥、魏仁浦為相,為避嫌疑,把皇帝的威望地位提高,遇事則先寫劄子,對事件提出幾項意見,提出幾個辦法,送由皇帝決定,然後宰相再照皇帝的意見正式擬旨,稱為「面進取止」,自此變為定制,即宰相只能提供建議,決定權則在皇帝而不在宰相。
唐之政令,雖出於中書門下然政事堂所下之「堂帖」亦足號令四方;至宋而「有詔禁止」不許宰相有指揮公事之權,惟聽命於皇帝之敕旨之權
同平章事亦不能管及軍事及財政,樞密院在五代時發展為管軍事的機構,宋代承襲下來,長官稱樞密使,掌全國軍政,與中書省合稱「二府」。財政則有三司:戶部司(掌收入)、度支司(掌支出)、鹽鐵司(掌山澤之利和漕運),長官為三司使,地位僅次於宰相。所以宋代是軍政財三權分立,大權統於皇帝。用人之權不屬宰相,另設考課院,後改審官院,負責銓選官吏。故宋代宰相之權大減。
再加「言官權重」,宰相的地位更大不如前。宋以前御史大夫監察百官,諫官糾繩皇帝,至宋代雖設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司諫等諫官,但宋代則脫離宰相,由皇帝親擢,糾繩目標亦轉向宰相,他們若言論有失,不會受到怪罪,為求出人頭地,很多時候所發言論漫無統紀,所以錢穆稱宋之諫院為「一個只發空論不負實責的反對機關」。宰相行事往往受言官之制肘,不能有所作為,王安石新法失敗與此亦有關係。發展至「宰相但奉行臺諫風」。

2011-05-15 5:01 am
青苗法就是政府兼辦農會向農民提供低利貸款,
均輸法就是政府兼營物流倉儲業以穩定民生物資的供需和物價。
2011-05-15 2:43 am
熙寧變法就是王安石變法,熙寧是宋神宗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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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zh-tw/%E7%86%99%E5%AF%A7%E8%AE%8A%E6%B3%95

熙寧變法,因是王安石發動,亦稱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新法立意雖好,但並未處理好具體實行的問題以及與與反對者的關係,於是與反對者間長期反覆地爭鬥,大致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收錄日期: 2021-04-20 00:42: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14000016KK0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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