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安石大變法就是熙寧變法,於宋仁宗在時提出,不過於宋神宗即位時才獲得支持,熙寧就是宋神宗的年號。
http://www.china10k.com/trad/history/5/52/52z/52z03/52z0304.htm
王安石變法
北宋時,王安石主持了一次改革。北宋中葉,內憂外患,積貧積弱,社會出現衰敗的危險局勢。嘉祐三年(1058年),時任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誥的王安石上萬言書,提出對宋朝法度進行全面改革,以扭轉危局。但宋仁宗未予採納。宋神宗趙頊即位後,決意支持王安石進行改革。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翌年又被授以宰相之職,開始制定和推行新法。其新法實施的重點是經濟和軍事,目的是富國強兵。當時,制定的經濟新法有農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輸、市易、免行錢、方田等法。有關軍事的有保甲法、將兵法、保馬法等。與此同時,對科舉和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改革,設立三舍法,頒行《三經新義》為教材。新法推行之初頗見成效,但由於反對變法的守舊派,在兩宮太后等皇親國戚的支持下,極力阻撓和破壞,使王安石罷相,變法難以繼續下去。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死,守舊派執政,新法被完全廢止。
2. 青苗法、均輸法、市易法等
http://www.taknga.edu.hk/~teacher57/tnsschis/documents/%E6%B2%BB%E4%BA%82%E8%88%88%E8%A1%B0-%E5%AE%8B.doc
青苗法的實施,在農作物青黃不接的時期,即在農曆正月及五月時,由政府常平及廣惠二倉,對農民作低息貨款,款則據五等戶標準而定,譬如一等戶可借十五貫﹑二等戶借十貫﹑三等戶可借六貫等,收取兩分利息,在夏秋兩季收成時繳還,稱「青苗錢」。這項政策,使常平及廣惠倉由消極的開倉救濟,變為積極的利民政策。
均輸法,宋代規定,地方每年須對中央上貢土產,但是部分物品卻非中央所需要,加上運輸的費用昂貴,極不符合經濟效益,王安石因此制訂了均輸法,以「徒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由江南和荊淮的發運使購買中央所需物資,免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至於中央不需或因運輸不便的貢品,便善價沽售,再用利潤採購價廉質優的貨品,或直接將錢交給中央,以節省運費。可惜朝臣蘇軾及范純仁抨擊此法是與民爭利,故實行不久便撤消。
市易法,取消了均輸法之後,王安石針對豪強囤積居奇﹑操控物價的情況,倣傚王莽「五均賒貨」的官賣制度,推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當貨物價格低時便大量購入,待高價時便貸給商人販賣,收年息二分,作穩定物價之用。
3. 宋代中央集權
http://subject.skhlkyss.edu.hk/chist/ALchistclassroom/new_page_13.htm
宋代的中央政制乃沿襲唐代的三省制,但三省職權卻大為削弱。宋時,三省的首長中書令、尚書令和門下侍中都不常置,有時需以他官兼領, 只是徒擁虛名,不預國政,三省雖同時並立,但只有中書省居於禁中,單獨取旨,稱為政事堂,尚書門下皆設於宮禁之外,無法預聞大政。而三省首長只有宰相之名,而無宰相之實,位居宰相者實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
同平章事,無定員,下設「參知政事」為副宰相,以分其權,員額亦多,此因宋太祖為防宰相攬權,故對宰相職位不專任,位無常員,宰相不只一人,通常有二、三人。
同平章事仍無議政之權,緣於國家初立,范質、王溥、魏仁浦為相,為避嫌疑,把皇帝的威望地位提高,遇事則先寫劄子,對事件提出幾項意見,提出幾個辦法,送由皇帝決定,然後宰相再照皇帝的意見正式擬旨,稱為「面進取止」,自此變為定制,即宰相只能提供建議,決定權則在皇帝而不在宰相。
唐之政令,雖出於中書門下然政事堂所下之「堂帖」亦足號令四方;至宋而「有詔禁止」不許宰相有指揮公事之權,惟聽命於皇帝之敕旨之權
同平章事亦不能管及軍事及財政,樞密院在五代時發展為管軍事的機構,宋代承襲下來,長官稱樞密使,掌全國軍政,與中書省合稱「二府」。財政則有三司:戶部司(掌收入)、度支司(掌支出)、鹽鐵司(掌山澤之利和漕運),長官為三司使,地位僅次於宰相。所以宋代是軍政財三權分立,大權統於皇帝。用人之權不屬宰相,另設考課院,後改審官院,負責銓選官吏。故宋代宰相之權大減。
再加「言官權重」,宰相的地位更大不如前。宋以前御史大夫監察百官,諫官糾繩皇帝,至宋代雖設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司諫等諫官,但宋代則脫離宰相,由皇帝親擢,糾繩目標亦轉向宰相,他們若言論有失,不會受到怪罪,為求出人頭地,很多時候所發言論漫無統紀,所以錢穆稱宋之諫院為「一個只發空論不負實責的反對機關」。宰相行事往往受言官之制肘,不能有所作為,王安石新法失敗與此亦有關係。發展至「宰相但奉行臺諫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