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報扶養親屬問題 -2

2011-05-14 12:03 am
•我姊今年30歲,仍在國內讀博士班(非在職),因為她每月有領實驗室給的薪資,今年她本身也是要報稅,我是否可以申報扶養她(因為是她屬於學生身分),這樣我本身可以減稅嗎?

回答 (2)

2011-05-14 12:28 am
✔ 最佳答案
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有正式學籍者可以算在校就學,基本上你姊姊就讀博士班是有符合在校就學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規定,你可以申報扶養你年滿20歲但在校就學的姊姊(但依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 ,如果你父母是軍教免稅人士,你就不能報扶養了)

你扶養你姊姊時要將她的薪資所得也加進來計算,而你姊姊可以提供你的有免稅額8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186,000元,只要妳姊姊的薪資所得(請看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超過186,000元,你申報扶養她就沒有節稅效果

而妳姊姊被你父母申報扶養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規定,你父母可以申報扶養年滿20歲但在校就學的女兒),可以多一個上限25,000元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5 ),與上面的186,000元合計為211,000元,如果你姊姊的薪資所得超過186,000元但未達211,000元(係假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上限的25,000元),可以考慮讓父母報為扶養親屬,如果超過211,000元就不要報扶養,讓你姊姊自己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

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之子女不得列為其兄弟姊妹之受扶養親屬 主旨: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不得由其已滿二十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寬減額 (現已改為「免稅額」)。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寬減額(現已改為「免稅額」)之立法意旨,係防止免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5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 。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2011-05-14 12:19 am
令椿萱有在職所得的話,就由他們申報,如沒有就由你申報。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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