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秋藤草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樓上網友的答案中已基本回答了你部分的疑問,祇是略嫌簡單讓在下稍作補充,希望能幫助 秋藤草 網友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你欠債不多,總數才祇十萬(在下當年生意失敗,破產時債務總額約二百萬元),相對破產的後果,選擇申請破產並不值得!而且單單申請破產的費用,便要 $9,695元,這還是自行申請,如果委託律師辦理,尚要多花三至五千元呢!
由於 秋藤草 網友無提及工作的性質和收入,如果收入穩定和超過月薪一萬元以上,應該可以選擇「債務重組」和「債務一筆清」之類的改善債務方法!通過減低利息支出和控制開支,以分期方式還清債務,總較貿然申請破產為好!
當然在下作為一個曾破產者,自亦明白當人到山窮水盡之時,無能力就是無能力還!要破產亦是無奈的選擇!就 秋藤草 網友其他問題,在下的意見如下!
第一:破產會吾會影響到我屋企人?
答:不會!香港的債務和破產法例祇管個人,家人縱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亦無代破產者償債的責任和義務!同樣地破產理論上不會對家人造成影響!
不過一些跟家人聯名持有的,如物業、聯名戶口、保管箱、保險、公司業務,或是代家人持有的資產等,將會隨著申請破產而受到牽連!故要先處理好這些才好申請破產,否則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和控制將非常麻煩!
第二:我甘多數係身?我破左產之後係點既情況?
答:債務數目多寡其實分別不大!理論上你破產後,所有債權人都不會再向你作出討債的行為!如果你有工作收入,那在扣除署方釐定給你的生活費後,如有餘額將會上繳給署方用作償債之用!如果無餘額或者根本無工作收入,自然無需上繳還債!
第三:我個fd果筆錢我可以繼續還比佢(因為筆錢係我fd問佢d fd借既)
答:在道義上應該要還!但在破產期間千萬不能私下向任何人還債!任何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同意下的償債行為,都會被視為不誠實申報和非法轉移資產!到時收授雙方都會被署方追究,有機會觸犯破產法例而被刑事檢控,罪成可以判監的!故千萬別誤墮法網,到時連累朋友便後悔莫及!
當然有人會認為署方不知道就無事,亦如樓上網友所言逐少歸還看似問題不大!但這始終是違法的行為,萬一東窗事發被控似乎並不值得!建議你跟朋友直言破產一事,表明依法無法即時還款,總之有拖無欠,待破產期滿始重新歸還!如果是好朋友的,斷無不體諒之理!第四:我破產之後...d財務公司會吾會騷擾我屋企人?(呢個我最驚~~~~因為我係網上都見過一些問答,我知一些吾知一些)
答:不會!除非那些是非法的大耳窿,因他們是不講法律的!如上所言,債務跟家人絕無關係!祇要家人無簽署作為你的借貸擔保人,則絕無代你償債的責任!
當然有些收數公司會說家人要負責,但這些祇是唬嚇一些不知情的人!而且祇要是合法的銀行或財務機構,自會依法行事!故當你破產後理論上將再無這些追數行為的出現!
第五:破產之後,我仲可以出入大陸和香港嗎?(因為我同我老婆每個月見一次)&仲可吾可以繼續比家用?)
答:可以!破產者不會被禁止離境,亦並非必要得到破產管理署同意才可出境!祇是為跟署方保持聯絡,理應在出入境時作出知會(也可以事後才申報)!不過老實說,在下當年破產時離境工作和外遊次數不知凡幾,卻從未申報過一次!
供養妻子的費用,要向署方如實申報!祇要你有正式的結婚證書,證明雙方合法的關係,那麼縱使妻子並非居港,依理都應該獲得署方接納家用的支出!
第六:我破產之後...點為之四年(四年係d咩來?)(點解要四年?)
答:因為破產法例一般是四年後自動解除,第一次破產是四年,第二次破產是五年!四年期由高等法院正式頒布破產令起計,滿四周年即期滿!四年祇是基本情況(假設無提早解除破產令,如提前還清債務),但並非每個個案都是滿四年便自動解除破產的!
如有債權人反對,甚至是破產管理署反對,如真有人反對則破產令最多可以延長至八年!反對的理由多數是破產者在破產期內有不誠實(如無如實申報收入和隱瞞資產)和操守行為令人不滿等(如生活奢華和不跟署方合作)!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