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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2.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3.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4.所以女的只要滿16歲,雖未滿18歲,但只要非交易行為或被迫者,男生是不會被告的。除非最後女生被家長告知,硬要翻供說是被迫的,這樣就成立了!所以男生為求自保,最好把當時狀況的聲音也要錄下來。
2011-05-12 17:26:25 補充:
我國只要是年滿16歲+和平手段,即有性自主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只處罰未滿十六歲之人;(有罪,已婚男),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通姦罪),未滿18歲女友,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相姦罪)。
二、雙方都十六歲以上,如果你情我願,又沒有違反其他法律(如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240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等),基本上刑法是不管的。當然性交易又另當別論了。
但是刑法第240條及241條的當事人要件
是16歲以上、未滿20歲之男女
也就是說2個滿17歲的男女
如果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刑法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