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問題看是簡單,但如果說明是相當困難 單看表面,這是保護他人而作出的合理行動.理應可以突破法律而不被檢控.但是事發突然,在作出這行為前,可否確定警員是否在犯罪?槍擊者是否真的是犯人?其他人是否和警員一起串謀犯罪呢? 在法律觀點來看,市民有義務去防止犯罪發生,不建議制伏犯人和不應執行法律.比如說知道有人偷竊,市民可以大叫”有人偷野”去防止犯罪發生.但如果直接制伏偷竊者有可能被偷竊者反控傷人.這樣將會趺入法律裂縫當中. 除非偷竊者經巳直接拿走自己或已知的人(朋友)物件,因保護自身或朋友之下這才可以直接制伏犯人.又或第一防止後偷竊者因為其犯罪而逃跑,這樣才有足夠理句去作出第二種行動” 制伏犯人”.而市民的權限亦只可以到此為止.如果有進一步行動,比如說是打偷竊者.這樣就會在無意間變成執行法律.因為在打偷竊者期間用了身罰去處理其罪行.就算是偷竊者反抗亦不可以. 所以他是真正的犯人在你射擊犯人時,在無意間變成執法者.用了射殺方式去執法,這樣理應不可.需然香港還沒有這類似案例.所以將會有很多的可能性.但因為在理性與人性之間和事發突然,很難作出最正確決定.所以說謀殺罪名的可能性很低.別人方面,大有可能是誤殺罪或更低的罪名,想一下已有十多條.當然要看回當時的檢控官用什麼條例. 但是犯人有向你或你朋友射擊,因為有著保護自身或朋友安全理由而射擊犯人.這就算被起訴,也不會用太高.
2011-05-13 10:50:59 補充:
這當然有衝突,但要先知道…是否起訴?用什麼條例?是由警方,檢控官和律政署決定.如果要起訴,也不單只可用香港法例第238章第廿二條,「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等」來起訴.就由提槍那一刻,已經可以用「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謀殺」,「意圖傷害他人身體」…等罪名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