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日, 我在行人路食煙, 因手指踫太近煙火的地方, 太燙所以手躲開了, 煙頭掉到地上, 在我想拾回之際, 有一個食環署的女職員走過來, 話我隨地丟棄煙頭, 向我要身份證, 我話我只係不小心跌左, 跟住我拾回煙頭, 但她說現在拾回已經沒有用, 一樣要給我罰單, 我當然不肯, 跟住有多兩個食環署職員上前, 左右包圍住我, 我跟他們理論, 他們說現在說什麼也沒有用, 只要他們有一個人見到, 就算沒證人證物都可以票控我, 我點都不肯給身份證, 他們說叫警察來, 警察來到之後, 向我要身份證, 警察說他們不能決定誰對誰錯, 並叫我將身份證交給食環署職員, 並記低我電話地址, 他們說我必須21天內繳付罰款, 如果對罰款有任何不滿, 可以打罰單後面的電話, 第日, 我打去問, 那個職員說21天後會有信寄到我家, 我可以回信上訴, 之後上庭由法官來決定, 那職員還說, 如果我訴訟失敗, 需要付堂費, 另外罰款最高$30000元和入獄6個月! ! ! ! !
各位, 我想問的是,
(1)只要他們一個人見到, 沒證人沒證物都可以控告人, 食環署職員真的有那麼大的權力嗎?
(2)如果他們有這樣權力, 那豈不是他們喜歡告誰就告誰, 像我這樣無理被控, 可以點做呢?
(3)上庭就要給堂費嗎? 有人有這樣經驗嗎?
(4)同政府打官司豈不是輸硬? 如果想買回公理, 就要付出$30000元, 仲要坐6個月, 我應該怎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