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國人在台灣結婚

2011-05-09 5:03 pm
我是一個台灣女生在澳洲認識一位馬來西亞華人的男朋友
明年想在台灣公證:)

想請問各位達人在台灣公證的話,我和男友應該需要準備哪些證件?

假如我們之後會在台灣定居,他又不想放棄馬來西亞國籍的話,我們應該怎麼辦理簽證呢?

如果他拿台灣居留簽,上班打祱會有別於一般居民的待遇嗎,
也就是說他到底可不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在台灣工作呢? 他會有健保嗎?

回答 (10)

2011-05-10 1:01 am
✔ 最佳答案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決定要在臺灣結婚,應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外,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妳男友為外籍人士,必須要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兩人決定好結婚的日子並準備好結婚書約後,要一起到妳的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的結婚登記日即是婚姻生效日哦!

◎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備文件:
1、妳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證規費50元;妳男友的外國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2、結婚書約。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參考法條
1、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戶籍法第9條第1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3、戶籍法第33條第1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5、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1項)。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第2項)。」

6、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7、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你男友持妳結婚後的戶籍騰本 , 可簽證( 依親來台),滿半年後, 可申請一年期居留證 (特例會給兩年期) , 每年到期前去展延 。 有外僑居留證可以受聘工作(有勞保. 健保)。★不拋棄原國籍, 不能申請台灣身分證 , 滿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證。切記 : 台灣婚姻97年已改登記制 , 公證不是婚姻的要件, 並沒有效力。

2011-05-09 17:02:37 補充:
煞是煩惱
2015-07-21 5: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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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5 8: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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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1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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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1 1:13 am
延長了!請各位盡情發表:)
2011-05-10 11:52 pm
直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你在法院辦了公證結婚,還是得去戶政事務所跑一趟,婚姻才正式生效。

你男友辦理單身證明,譯成英文,經大馬外交部驗證、台北駐馬辦事處驗證,帶著護照就可以結婚。辦依親居留必須附上良民證,同樣得雙重驗證才能使用,單身證明、良民證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請注意時效。

辦妥外僑居留證,即可工作(不必申請工作證),有工作就有健保,不然入境滿四個月,也可以以你的眷屬加入健保。

若未申請台灣國籍,他就是外國人,必須以外國人的身份繳稅,聽說是20%。

若不想放棄馬來西亞國籍,依親三年之後,他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證,意思是即使離婚都可以一直住在台灣。
2011-05-09 5:12 pm
妳這問題的發問時間太短了,

會得到明確詳解的可能性蠻低的唷!

收錄日期: 2021-05-03 13:20: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09000015KK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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