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沒有立遺囑, 與妻子的婚姻居所(價值200萬)由A先生單獨擁有(屋契只有A先生的名字).
A先生沒有子女, 但母親尚在生.
A先生另有200萬存款在個人戶口內.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妻子應分得所有非土地實產、剩餘遺產中首100萬元、剩餘遺產減去首100萬元的一半,
母親應分剩餘遺產減去首100萬元的一半.
請問:
1. 妻子是否可優先選擇取得婚姻居所?
2. 如妻子選擇取得婚姻居所(價值200萬), 那她是只能再拿50萬存款(剩餘遺產中首100萬元+(剩餘遺產300萬/2)-土地實產200萬=50萬), 還是可以拿150萬(剩餘遺產中首100萬元+(剩餘遺產100萬/2)=150萬)?
3. 如妻子同意A先生的母親取得婚姻居所(價值200萬), 那A先生的母親是否需要付50萬給A先生的妻子? ((剩餘遺產400萬元-(100萬))/2=150萬) 而妻子可得剩餘遺產共250萬及A先生的母親支付的50萬?
4. 妻子及A先生的母親能否協議各擁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 如果是這樣, 妻子是否可得存款150萬(剩餘遺產中首100萬元+(剩餘遺產300萬/2)-土地實產100萬=150萬), 而A先生的母親可得存款50萬(((剩餘遺產400萬元-(100萬))/2)=土地實產100萬=50萬)?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