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人的身份是否要向所有合夥人公開?

2011-05-08 8:14 am
加入一間合夥公司,股份由其中一位普通合夥人轉讓而得。請問轉讓協議上面是否要其他倆位合夥人簽名?
更新1:

普通合夥人並非將其所有的股份轉讓,而是轉讓其手中20%的股份。 在轉讓協議上清楚列明新加入的合夥人為隱名合夥人。那麼其餘倆位普通合夥人是否需要知道股份已經轉讓/其餘倆位普通合夥人是否需要在轉讓協議上面簽名?

回答 (2)

2011-05-10 9:09 pm
✔ 最佳答案
請問你的所謂 "合夥公司" 是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還是"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即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跟無限公司的分別,你可以參考文章: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6911050700795


假設你說的是 "合夥企業" (Partnership),即無限公司,其中一位合夥人 (香港法例並沒有定義 "普通合夥人" 這個詞,所有合夥人都是一樣的) 要轉讓是必需要有所有的合夥人書面同意才可以,所以你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簽名作實。


另外,遇有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任何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必須於更替後的1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通知須用IRBR表格第64號填寫,由有關之更替合夥人及現有合夥人一同簽署,另外並須遞交新加入合夥人的身分證或護照或商業登記證(如合夥人屬法人團體)影印本。


如合夥人的變更會引致業務由獨資經營轉變為合夥經營(或相反),則須將有收費機印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一併交回,以供修訂及更換。


詳情你可以參考:

http://www.ird.gov.hk/chi/tax/bre_cbp.htm#3



如果你的所謂合夥公司是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你的情況只是股東轉股 (Share Transfer)。

其餘股東不需要知道你轉股的事情,你需要辦理轉股打厘印 (即繳交印花稅) 的手續,詳細情況可以參考:


http://www.ird.gov.hk/chi/tax/sdu.htm


但為了公平及避免其他股東的爭執及相關的訴訟,你都係通知一下其他股東,但轉讓股份協議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及相關的轉股工具 (Instrument of Transfer) 只係需要轉讓人 (Transferor) (即賣股份給你的股東) 及受讓人 (Transferee) (即你自己) 的簽名及見證人的簽名便可。


有乜唔明可以再問。


2011-05-10 13:17:10 補充:
香港法例上並沒有 "隱名合夥人" 的。因此,如果是無限公司,隱名不隱名都是當一般合夥人處理。

如果是有限公司,你所指的可能是名義股東 (Nominee Shareholder)。名義股東 (假設叫A君)是指本人不是真正的股東,背後有真正的股東(假設叫B君)。A君會同B君在見證人前簽定信託協議書 (Declaration of Trust (DoT)),寫明A君只是代B君以信託 (Trust) 方式持有股份,真正的股東是B君。但所有公開文件,都只會寫A君是有限公司的股東。
2011-05-08 5:19 pm
In principle, yes. The agreement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2 remaining partners, the outgoing partner and the new incoming partner.
The remaining partners have the usual right to take over the interest of the outgoing partners first with the same term offered to the incoming partner. Moreover, this is not only an ethical issue but also the future business operation and interest of the 'new' partnership.


收錄日期: 2021-04-16 17:33: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08000051KK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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