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請問你的所謂 "合夥公司" 是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還是"合夥企業" (Partnership) (即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跟無限公司的分別,你可以參考文章: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6911050700795
假設你說的是 "合夥企業" (Partnership),即無限公司,其中一位合夥人 (香港法例並沒有定義 "普通合夥人" 這個詞,所有合夥人都是一樣的) 要轉讓是必需要有所有的合夥人書面同意才可以,所以你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簽名作實。
另外,遇有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任何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必須於更替後的1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通知須用IRBR表格第64號填寫,由有關之更替合夥人及現有合夥人一同簽署,另外並須遞交新加入合夥人的身分證或護照或商業登記證(如合夥人屬法人團體)影印本。
如合夥人的變更會引致業務由獨資經營轉變為合夥經營(或相反),則須將有收費機印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一併交回,以供修訂及更換。
詳情你可以參考:
http://www.ird.gov.hk/chi/tax/bre_cbp.htm#3
如果你的所謂合夥公司是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你的情況只是股東轉股 (Share Transfer)。
其餘股東不需要知道你轉股的事情,你需要辦理轉股打厘印 (即繳交印花稅) 的手續,詳細情況可以參考:
http://www.ird.gov.hk/chi/tax/sdu.htm
但為了公平及避免其他股東的爭執及相關的訴訟,你都係通知一下其他股東,但轉讓股份協議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及相關的轉股工具 (Instrument of Transfer) 只係需要轉讓人 (Transferor) (即賣股份給你的股東) 及受讓人 (Transferee) (即你自己) 的簽名及見證人的簽名便可。
有乜唔明可以再問。
2011-05-10 13:17:10 補充:
香港法例上並沒有 "隱名合夥人" 的。因此,如果是無限公司,隱名不隱名都是當一般合夥人處理。
如果是有限公司,你所指的可能是名義股東 (Nominee Shareholder)。名義股東 (假設叫A君)是指本人不是真正的股東,背後有真正的股東(假設叫B君)。A君會同B君在見證人前簽定信託協議書 (Declaration of Trust (DoT)),寫明A君只是代B君以信託 (Trust) 方式持有股份,真正的股東是B君。但所有公開文件,都只會寫A君是有限公司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