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請問"蔭戶化"是甚麼意思?

2011-05-08 7:52 pm
盛唐的均田制 將貴族"蔭戶化"為國家編戶,增加耕地.

請問"蔭戶化"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回答 (2)

2011-05-09 5: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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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bject.skhlkyss.edu.hk/chist/ALchistclassroom/new_page_33.htm
唐代均田
至於唐代田制,武德九年(624)高祖頒佈新均田令:
「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為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凡庶人徒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永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口。己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新書.食貨志》
除上述之田地大少,授田規定,另朝廷有永業田、職分田、公廨田或勳田給與親貴、勳臣及官吏,高者可達萬畝。
僧尼亦獲授田(道士授田30畝,女冠則為20畝)。至於工商業者,也獲授田,但口分田及永業田為一般農民的半數。不過,狹鄉的工商業者則不獲授田。
均田制之利弊
在隋唐法令中,鼓勵農民遷寬鄉,同時訂出遷居寬鄉的「給復」(免除賦役)。唐律中更規定在寬閑之鄉多占不算犯罪,但田地荒蕪則要受處罰(輕者苔三十,可徙一年),可見均田制開墾荒地之用意。隋文帝開皇九年共墾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隋大業便增至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數目可能誇大,但耕地大量增加是可以相信的。
而且隋唐之府兵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農民,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國家的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便十分富足。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而且丁牛亦得授田,以四牛為限,共二百四十畝,比貧農所得八十畝,多出二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行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隋則奴婢受田己有限制,庶人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己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受田,婦女亦無受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而已。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己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而寬鄉、狹鄉之設更可以証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錢穆《國史大綱》:「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均田制之另一特色為土地國有,故由政府所授之田,北魏法例不許買賣。唐代開元廿五年則規定徙鄉、貧無以葬者、及狹鄉遷寬鄉者可以賣口分田,若非規定情況而賣田者,唐律定一畝笞一十,罪止杖一百,「若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立意本善然日久弊生,豪強可以承受典質之田,又可用別人名義買田,兼併漸劇。「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有踰漢成哀之間。」《文獻通考.田賦》土地多己入於少數人之手,均田之制已完全破壞。
而均田制在唐朝時只為其中一種佔田形式,隋唐的王公官員擁有大量的永業田,而且皇帝又常對寵信的近臣給予「賜田」,有如私產,如太平公主「田園遍於近甸膏腴」,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園水磴,利盡上腴」,玄宗時盧從愿稱為「多田翁」;另外自南北朝以來,寺院也擁有大量土地,這是由於隋唐二代佛教大為盛行,許多貴族、官吏將土地捐贈給寺院。政府乃得不到充足的土地來分配給人民。
均田制推行亦倚賴戶籍之編修。唐初三年一造籍,按籍每年收受還田,後昇平日久,修籍漸馳,改為十年一造,後更改為不重新造籍,田丁資料不能及時更新,田地收受不能以時,亦使均田制不能施行。
2014-10-28 5: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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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0 00: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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