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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註:第一項)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註:第一項第1款)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註:第一項第2款)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註:第一項第3款)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註:第一項第4款)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註:第一項第5款)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註:第一項第6款)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註:第一項第7款)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註:第一項第8款)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註:第一項第9款)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註:第二項)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註:第三項)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註:第四項)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註:第五項)
2011-05-08 11:33:52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
第22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2011-05-08 11:36:11 補充: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警察它開錯「法源依據」了喔!
正確法源依據應該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項2款」的阿!
2011-05-08 11:37:20 補充: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1項2款主要內容是什麼 罰則以多少為準
這算「以普通駕照去當職業司機」的喔!(小黃司機)
正確法源依據應該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項2款」的阿!(無照駕駛)
2011-05-08 11:38:00 補充:
正確法源依據應該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項2款」的阿!(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參考: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進修中的我,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進修中的我,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進修中的我,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進修中的我,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進修中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