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 約 服 務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設 有 派 籌 制 度 , 各 辦 事 處 的 派 籌 數 目 會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爲 節 省 輪 候 時 間 , 請 選 用 預 約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服 務 網 址 :
http://www.esd.gov.hk/
電 話 預 約 熱 : 2598 0888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到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取 當 日 的 籌 號 , 以 便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惟 需 視 乎 當 日 有 否 剩 餘 配 額 。
*所 須 出 示 文 件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凡 替 非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出 生 證 明 書 ; 及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處 理 時 間
處 理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
注 釋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一 般 申 請 / 換 領 身 份 證 的 程 序
當 申 請 人 抵 達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 請 到 接 待 處 領 取 籌 號 及 申 請 表 格 。 如 申 請 人 已 預 約 了 辦 證 時 間 , 請 告 知 接 待 處 職 員 有 關 預 約 時 段 及 預 約 密 碼 或 出 示 預 約 確 認 通 知 書 。 在 等 候 期 間 , 請 小 心 閱 讀 及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當 大 堂 的 等 離 子 顯 示 屏 出 現 申 請 人 的 籌 號 時 , 申 請 人 需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記 室 , 幷 把 申 請 表 格 、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交 給 登 記 員 。 該 登 記 員 會 :
核 對 申 請 表 格 上 的 資 料 ;
使 用 指 紋 掃 描 器 印 取 申 請 人 的 左 、 右 手 拇 指 指 紋 ; [ 不 適 用 於 十 一 歲 以 下 的 申 請 人 ] ;
使 用 數 碼 相 機 爲 申 請 人 拍 攝 照 片 [ 不 適 用 於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的 申 請 人 ] ;
使 用 掃 描 器 將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存 檔 ;
把 申 請 表 格 、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交 回 申 請 人 ; 及
邀 請 申 請 人 到 等 候 間 稍 作 等 候 。
當 等 候 間 的 等 離 子 顯 示 屏 出 現 申 請 人 的 籌 號 時 , 申 請 人 需 前 往 指 定 的 會 面 室 , 幷 把 申 請 表 格 、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交 給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 該 主 任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