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繼續提供予受託人為完成對產業的 管理而要求的 關於該破產人的 事務的 資料; 及
(b) 在 受託人為完成對產業的 管理而要求的 時間到受託人席前並作出受託人為此目的 而要求的 其他事情,
而任何已獲解除破產的 破產人如沒有遵從本款的 規定, 即屬犯藐視法庭罪, 並可應受託人申請據此而受罰。 對方已使用上述法例的方便,要求本人簽署受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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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各人其後認罪,去年底各被判罰款1萬元,兼罰堂費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