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除破產後,仍不斷受受託人使用法律的權力用電話及書面而作出

2011-05-06 9:49 am
已解除破產後,仍不斷受受託人使用法律的權力用電話及書面而作出管理產業的要求及配合,我十分累了不知如何! 破產條例第六章30A條8) 凡破產人已獲解除破產, 則儘管他已獲解除破產, 他仍須─
(a) 繼續提供予受託人為完成對產業的 管理而要求的 關於該破產人的 事務的 資料; 及
(b) 在 受託人為完成對產業的 管理而要求的 時間到受託人席前並作出受託人為此目的 而要求的 其他事情,
而任何已獲解除破產的 破產人如沒有遵從本款的 規定, 即屬犯藐視法庭罪, 並可應受託人申請據此而受罰。 對方已使用上述法例的方便,要求本人簽署受權信
更新1:

藐視法庭。各人其後認罪,去年底各被判罰款1萬元,兼罰堂費5萬元。

回答 (1)

2011-05-07 2:39 am
✔ 最佳答案
joel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已解除破產後,仍不斷受受託人使用法律的權力用電話及書面而作出管理產業的要求及配合,我十分累了不知如何!

答:非常不幸地基於破產法例所限,恐怕 joel 網友你縱使破產期滿,亦祇好盡量配合受託人!而不管你願意與否,除依法配合外,亦確無其他應對抗拒的方法!

受託人一日未正式發信通知你,和要求法庭頒令解除受託人的職務,按例他都有繼續跟進和監控你的權力!如你不合作亦確有觸犯法例的可能性!

這亦是由破產管理署的職員,和外判給受託人跟進破產個案的最大分別!因如署方自行跟進,在破產期滿後會盡快完成個案以圖終止個案!

但外判的受託人則可以繼續作出跟進,目的自然是由破產者的資產中繼續收取行政費用!

理論上這些費用無需由已解除破產者直接支付,祇是由於個案未正式完結,將會對前破產者帶來不便和煩惱!

更有機會如 joel 網友所言,稍一不慎便誤墮藐視法庭的指控!


2011-05-06 18:43:52 補充:
多口向 joel 網友問多句,你補充中提到各人其後認罪,被判罰款和要支付堂費!那表示你已被對方以藐視法庭罪控諒訴和處罰過嗎?
如果屬實,那餘下日子切記盡力跟對方合作,否則如有下次會被法庭視為重犯,刑罰將會更重!請小心處理!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5: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506000051KK0010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