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第二次答你同一問題了,你所計出的答案 $4312.9肯定不正確,你入職至離職月薪從沒低過$6000,你怎可能計出平均月薪$4312.9,問題在於你把6個月另7天的受僱期說成了8個月!又把應賠償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說成只須賠償27日工資作代通知金。你意願想賠少一點代通知金很容易理解,但法例不容許你這般做!
你要計平均月薪應是總收入除以月數,你受僱的月數應是3/30 + 6 + 4/31個月而不是8個月,你28/10入職,也就是10月只受僱了3日,10月有30日而你只是受僱3日,也就是受僱了3/30個月而不是一個月,而5月4日辭職,5月有31日而你只有4天受僱,所以是受僱了4/31個月而不是一個月。
你要賠的代通知金是全部受僱期平均月薪,計算程式就是過去全部受僱期總收入除以受僱期月數,總收入你提供是 $39614.6,而受僱月數是3/30 + 6 + 4/31,你自己用計數機就不難計出平均月薪。這是最接近你要賠給僱主的代通知金。要準確計算出代代知金額,還要知道你休息日是否有薪,受僱期間請過多少天有薪假、幾多天無薪假、攞過幾多疾病津貼,才能計算得清楚。~~請參考勞工處網"「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你5月工作的4天僱主是要給回4天工資給你,但不可以和你要補一個月代通知金混淆在一起變成只須補27天工資作代通知金,原因代通知金是法例規定要計算過去12個月平均月薪,你受僱不足12個月才改為你全部受僱期的平均月薪。你五月工作的4天是不用計算過去全部受僱期平均工資,只須按比例取回五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仍然建議你可以帶同你於這間工司全部出糧記錄及全部出勤記錄去勞工處勞工處職員在知道你休息是否有工資、這段期間有沒有放過病假、工傷假後,就可以給你計出你應補償幾多代通知金給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