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聲明我是超黨派的中間選民 對於國家元首及政治人物之品德及能力有著非常嚴苛的要求標準
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要求 我不主張及同意政治力介入司法 因為這根本是破壞了司法獨立的共識及全國人民的期待
在我眼裡兩大黨的表現我全部評不及格 國民黨主導首長特支費除罪化 而民進黨也不排除執政後特赦貪瀆的陳前總統 而且將貪瀆以歷史共業輕輕帶過 讓我們有些失望
我覺得國民黨以首長特支費歸歷史共業必須除罪化 那國民黨又該以什麼立場主張阿便前總統之國務費有罪呢
為什麼同樣是貪瀆事件會有兩套標準呢 是政治力已強力介入司法的關係嗎
以上我強烈譴責兩大政黨 如果貪瀆的政治人物可以因為歷史共業除罪化 那公務員貪瀆何嘗不能除罪化呢
公務員貪瀆為什麼不能算歷史共業呢 這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