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公然侮辱嗎 (不要貼文)

2011-05-04 1:30 am

今天有人在我的無言網誌上留言

我的朋友都說看到你的部落格的照片很想吐!
還有一些朋友還講說你本人真的是好醜好醜
看了我的言論,你一定很生氣~~有沒有氣到想捉狂!


◎請網友們不要貼文,貼文的不會給最佳解答哦
◎我只想知道如果提告公然侮辱勝算有多大,雖然外表固然屬於主觀意見表達,但上述言論明顯是出自惡意動機,已非善意言論,說一個人美醜或許還可忍受,但使用看了長相"想吐"還算是意見表達嗎?

我想請位這邊懂法律的大大,官司的勝算有多高?

回答 (6)

2011-05-12 9:40 am
✔ 最佳答案
你的網址,是公開的?

也就是你有無強制加密?


如果其他人看得到

才屬於公然污辱,當[眾]使人難堪.

如果他無當眾行為.勝算不大!

但網路上,絕對是屬於當眾行為!除非是悄悄話!

法條在此並無規定惡意善意之分!

相信大家沒聽過,有人被污辱是活該吧?

你也不是公眾人物,所以對方無阻卻事由!
法條有幾樣阻卻事由.

但由於對方是直接罵你,所以對方無阻卻事由.

評論也不行!!!(毀謗)

意見蘭的大大,所說的秋意.

他評論的可能是公眾人物,為符合公眾利益,可以當成阻卻事由.

或是保護合法權益.

恩!你勝算很大唷!

告他,收賠償款吧!


2011-05-12 01:42:39 補充:
三才說的
「我很醜,但我很溫柔」
屬於自我言論,自己當然不可能告自己,所以不構成.
「情人眼裡出西施」
那麼對方也不用公然污辱阿!既然公然侮辱了,那麼就要做出被告的準備!

對方可以私下表達想法或跟朋友分享,但他沒必要在眾人面前,使人(板大)難堪.

2011-05-12 01:46:31 補充:
回:袁崇煥
他只是轉述朋友的話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XXX

個人不認同.

罪刑法定主意,凡是符合違法者,皆屬犯法.

回:小布小姐

公然污辱並無善惡意之分.至少從法條看不出來.

新聞可能斷章取義,真實可能為邱義符合減免條件.

如:為了公眾利益,或是捍衛自我權益,

法條如下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011-05-12 01:46:54 補充: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011-05-04 6:13 am
給樓上的:
個人不同意您的論述,轉述的目的若是使人難堪,則具備惡意動機,在惡意動機的情況下說人醜,應該是與公然侮辱要件相符。不然就會有人要罵人時都刻意加上是別人說的,都不是自己說的就可規避刑責,公然侮辱罪不拘泥於任何形式,轉述若使人難堪,仍應處罰。

之前邱毅與管碧玲事件,邱毅一審被判拘役25天,邱毅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理由為邱毅沒有惡意動機貶損管碧玲,只是評論一個人美醜而已。

個人認為這個案件爭點在於說上述的話是否出自惡意動機貶損,若是評論一個人的美醜目的是為了使人難堪,應該還是要以公然侮辱罪論處。
2011-05-04 6:07 am
「我很醜,但我很溫柔」,「情人眼裡出西施」,有必要告官嗎?
2011-05-04 5:53 am
當然算是公然侮辱.....
2011-05-04 5:24 am
他只是轉述朋友的話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2011-05-04 4:55 am
這已經讓人感到不舒服
也傷害到他人自尊
勝算應該滿大ㄉ
依照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回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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