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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從違章建築的定義來看,為什麼有些蓋的十分有水準,卻很難看出來...
違章建築的定義:
簡單講,就是未經建築許可〈註一〉的建築物,就屬於違章建築。
建築許可主要有三個─建造、使用、拆除 ,只要這三個部分沒有向建管單位申請執照,就是違章建築!
若依此三個違章定義,來看從外觀判斷房子是否違建:
a.沒有建造執照的違章 :分成新建、修建、增建、改建,如果要從外觀判斷,就是他沒有依照《建築法》和《建築技術規則》 裡頭對外觀的限制來建造〈屋主隨自己的意思蓋〉,所造成的違法情形。
1.違反建築法的外觀情形:
違反建築法第四十二條:建築底層低於面前道路。
2.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的外觀情形:
違反《設計施工編》第40~42條:這部份比較複雜,主要講的是開窗比例,意思是如果你發現他開窗開的很少,就有可能是違建。〈有些建築會有中庭,他如果把窗戶開在中庭,外部開很少窗,則不一定是違建〉
提供你法規原文,可以比較準確知道其內容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違反《設計施工編》第162條:
陽台深度>2公尺;雨遮、花台超出建築外緣>1公尺;遮陽板沒有符合二分之一以上透空+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
違反《設計施工編》第164條:
建築外觀〈高度〉與面前道路比>三‧六比一〞《注二》
b.沒有使用執照的違章 :
意思是領有建造執照,卻沒有使用執照,有可能是因為〝消防檢查沒有通過〞或是〝未確實按圖施工〞。這種建築在外觀上不易判斷,但因為依法無法接水接電,所以如果建築物外部「水電的配置與管路不合常理」〈意思是看起來私自接水電〉就有可能是違章建築。
c.沒有拆除執照的違章 :這個都已經拆了,所以應該沒有判斷的問題。
註一: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註二: L×Sw
As≦───── 且 H≦3.6(Sw+D)其中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L: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H:建築物各部分高度。D: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