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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 僱 主 或 僱 員 想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須 要 給 予 對 方 多 長 的 通 知 期 或 多 少 代 通 知 金? 答1.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表一僱傭情況通知期代通知金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見表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7天通知見表二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見表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1個月通知見表二表二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x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代通知金------------------------------------------------------------------「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x通知期的月數=代通知金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回到問題 問2.僱 主 或 僱 員 是 否 可 無 須 給 予 對 方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答2.是。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而 又 合 理 的 命 令;
行 為 不 當;
犯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僱 主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即 時 解 僱 該 僱 員。 但 僱 主 應 該 留 意,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只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採 用。 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遭 受 暴 力 或 疾 病 危 害;
受 僱 主 苛 待; 或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五 年, 並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目 前 的 工 作。
2011-04-28 15:07:28 補充: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