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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你弟弟因勒戒出來後,管區有拿驗尿通知單到家裡多次
可是因為你弟目前在外地工作,一直無法回來驗尿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之規定
你弟若幾次於接到通知後,未能到場配合調查的話
警方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拘提的
此事是你弟在外工作,並不是刻意不到場
你可以向警方說明,請警方跟你弟工作之當地警方聯繫,由當地警方執行調查
你們只要有跟警方敘明無法到場之原因理由,應該就會沒事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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