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試用期後,想辭職。一定要一個月通知?

2011-04-22 12:17 am
我響一個公司做左7個月,開頭岩岩返果陣,老板有同我地簽僱傭合約,寫明係三個月試用期,簽明辭職要7日通知,但過左試用期之後無簽新合約,只係口頭叫我繼續返,但無講其他合約細節。

我而家 4 月21號遞左信辭職,老板要我一個月通知,但我唔想,我想7日就走得,做埋個4月就走人。

可以嘛?

更新1:

因試用期的合約訂明試用期內終止合約要7天,在試用期的合約沒有訂明,在試用期之後,是否公司正式合約員工,又或是延長試用期。 老板只口頭叫我繼續返,期間我不斷要求老板我要新僱傭合約既書面copy(舊的僱傭合約佢話要收回)。但係佢就多多借口,話好唔得閒,又要出trip等等,一直拖延我既要求。我的試用期在一月尾已完結,他足足拖了我4個月。 我只知道試用期內終止合約要7天(根據試用期合約),但試用期之後老板沒有給予我一份清楚訂明 僱用條件的書面證明。點解試用期有合約,之後就無呢? 他不通知我試用期後終止合約通知期已和試用期不同,他是否不合勞工法例?

更新2:

公司經理在我交了辭職信後,才急急補回一封信,內容是有關我辭職要一個月通知,如果一個月內工作表現欠佳或提早走,要我賠償一個月比公司。 非常輸打贏要! 極不負責任的做法。 我已經拒絕簽署!

回答 (5)

2011-04-22 7:14 pm
不是一定須要一個月通知期辭職的,你可以選擇補償僱主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即時辭職,還可以選舉部份通知期、部份代通知金辭職,例如:7日通知加補償僱主一個月工資減7天工資的金額作代通知金。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你面對的情況是表一最末那一項)

『老板有同我地簽僱傭合約,寫明係三個月試用期,簽明辭職要7日通知,但過左試用期之後無簽新合約,只係口頭叫我繼續返,但無講其他合約細節。』
這完全沒有抵觸《僱傭條例》,合約有說明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終止合約要7天。三個月內不解僱你(老闆叫你繼續返工)已是事實說明你通過試用期。是無須要特別通知你已通過試用期(有通知當然可以,但並非必要),因為合約已說明試用期是三個月,除非試用期未完前,你和僱主雙方都同意修改合約內試用期的條款,否則經過三個月不被解僱,你是已肯定通過試用期。通過了試用期後,通知期就會是一個月,這是《僱傭條例》規定的,除非合約內有說話通過試用期後的通知期仍是7天,否則必要是一個月通知期。

通過試用期一般不須要另簽新合約,除非老闆蓄意搵你著數或公司剛好賣盤!另簽新合約就是從新聘用你,會不承認你已往的工齡,如果一定要你另簽新約,你應當拒絕或要求僱主為終止現有合約作出遣散補償,否則就是你自願吃虧了。

通過試用期有少部份公司會立即加薪甚至連職位名稱都有更改,例如見習生改為初級文員,這屬於修改僱傭條件細則,也等同是修改僱傭合約部份條款內容,是要僱傭雙方同意才可以進行,只是升職、加薪一般情況僱員不會作出反對而已。修改僱傭條件細則只須在原有合約增添一些僱傭雙方同意的記錄已足夠,是屬於修改合約內容,與另簽新合約完全是兩回事。
2011-04-26 9:35 am
雖然樓上已有不少意見,但小弟有另外的見解。如有任何冒犯,請海涵。

查實,在試用期後,如果僱主要繼續聘用員工,需要簽訂新的僱傭合約(除非已事先達成共識)。否則,僱主已觸犯僱傭條約,事主可向勞工處投訴。

小弟非常贊成閣下拒絕簽署(不合理嘛!),而且更有效的是,把事件直接找區議員或議員投訴。效果更佳。
參考: 祝兔年事事如意。
2011-04-24 11:03 pm
YOU BETTER TAKE YOUR TIME TO FIND A NEW JOB, RATHER THAN SPENDING TIME TO SUE YOUR PREVIOUS EMPLOYER.
2011-04-22 6:44 am
你早前簽咗嘅約實有講明滿試用期後離職要一個月通知或一個月代通知金,無論係你走或佢叫你走都適用架,你想早走唔想等一個月可以賠償俾佢一個月你嘅人工作代通知金,你違約佢可以告你,到時就唔係僱傭關係。
2011-04-22 12:56 am
勞基法有規範有預告離職日.但其實沒有法源依據.不依循也沒關係

勞基法是做滿3年,要提前1個月告知老板(寫離職單證明),不滿1年是前1星期告知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另有簽定勞動契約就另當別論了..
參考: 人資部的我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57: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421000051KK0079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