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而家 4 月21號遞左信辭職,老板要我一個月通知,但我唔想,我想7日就走得,做埋個4月就走人。
可以嘛?
更新1:
因試用期的合約訂明試用期內終止合約要7天,在試用期的合約沒有訂明,在試用期之後,是否公司正式合約員工,又或是延長試用期。 老板只口頭叫我繼續返,期間我不斷要求老板我要新僱傭合約既書面copy(舊的僱傭合約佢話要收回)。但係佢就多多借口,話好唔得閒,又要出trip等等,一直拖延我既要求。我的試用期在一月尾已完結,他足足拖了我4個月。 我只知道試用期內終止合約要7天(根據試用期合約),但試用期之後老板沒有給予我一份清楚訂明 僱用條件的書面證明。點解試用期有合約,之後就無呢? 他不通知我試用期後終止合約通知期已和試用期不同,他是否不合勞工法例?
更新2:
公司經理在我交了辭職信後,才急急補回一封信,內容是有關我辭職要一個月通知,如果一個月內工作表現欠佳或提早走,要我賠償一個月比公司。 非常輸打贏要! 極不負責任的做法。 我已經拒絕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