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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地 社 保 條 例 的 規 定 , 內 地 居 民 於 工 作 滿 十 年 或 十 五 年 後 ( 九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參 加 保 險 計 劃 , 繳 費 年 限 累 積 計 超 過 十 年 ; 九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參 保 , 繳 費 年 限 累 計 超 過 十 五 年 ) , 期 間 並 有 繳 交 社 會 保 險 的 僱 員 供 款 , 當 年 屆 退 休 之 年 齡 , 可 在 退 休 後 領 取 養 老 金 。
移 居 來 港 後 可 向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簡 稱 工 聯 會 ) 申 請 生 存 證 明 書 、 或 到 本 港 民 政 處 申 請 宣 誓 文 件 或 委 託 一 位 受 中 國 司 法 部 認 可 的 公 證 律 師 辦 理 有 關 生 存 證 明 書 文 件 ,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後 便 提 供 予 內 地 單 位 , 便 可 申 請 繼 續 領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