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問題

2011-04-20 7:16 pm
因為之前有人答話一個月後辭工,要七日通知,即走要補返錢
1)咁一個月係點計?係2月就28日咁計,定個個月都當30日計?
2)如果我返唔足一個月--29日咁辭職,咁可以嗎?唔洗補錢嗎?

我係返5日半的

回答 (3)

2011-04-20 8:24 pm
✔ 最佳答案

1)咁一個月係點計?係2月就28日咁計,定個個月都當30日計?
答: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6條(4)是這樣給“月”作定義:
“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
~節錄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67858A963E74B95B8825648C00023DB5?OpenDocument

2)如果我返唔足一個月--29日咁辭職,咁可以嗎?唔洗補錢嗎?
答:試用期第一個月內通知辭職,是不用通知期,也無須補償代通知金。
~~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圖一第一項就是這種情況)。
2011-04-21 4: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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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9:34 pm
1.通常是以 30日計。

2. 僱佣條例列明,入職未滿一個月,離職無需通知期,可即時離職。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52: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420000051KK0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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