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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網友你好!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期內忘記通知出境!!!我1年前去旅行都有通知...但係今次去完先記得(遲了15天)....咁會有咩後果?
答:Henry 網友可以放心,不會有嚴重後果的!
既然你願意跟破產管理署通力合作,如實申報出入境的情況!那麼祇要在現在向署方事後申報即可,反正署方也祇是紀錄在案!
要知破產者並不會被限制離境,其實亦不需要先取得署方的同意才能離境,知會署方主要是恐防署方有事相詢,知道破產者身在何方而已!
不過其實在下當年在破產期內時,則無如你般盡責了!在下當時離港外遊和工作的次數不知凡幾,但卻從未向署方申報過一次!署方亦從未詢問而破產期亦早已屆滿並順利解除破產令!
故 Henry 網友你願意申報是好事,但如「忘記」申報其實亦無所謂!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