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一下, 我的收入約12000,家庭支出經計算後需16500 ,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我是否需要還債呢?
答:匿名 網友連申請破產後的支出都遠較收入為多,恐怕難令破產管理署接納!
要知你提供的數字,全是個人和家庭支出,當中並無任何還款項目!那你連不還款都完全不能應付生活,那破產與否有何意義呢?破產法例的精神在於讓債務人憑藉破產,擺脫債務的糾纏,重新開始!可是你提及的全是基本支出而非債務!唉!縱使破產你依然是無能力應付這些支出吧!
簡單地說,你的收入遠低於你的支出,如果署方接納你申報的開支,當然無要上繳還債之理!但署方會否全數接納是另一回事!不過以你一個養兩子女計,不管署方如何扣減都有機會獲批一萬二千元的生活費而無需上繳還債!
如果我在這段時間由保險紅利中取回金錢周轉使用是否會被處方充公?
答:要視乎情況!正常情況下這筆現金紅利在你申請破產後,署方將會查問去向和要求充公!但如你確有必需用途,如用來申請破產、支付子女學費或用於醫藥費等,則有機會獲得署方接納!當然署方同樣有不接納的權利,到時便會要求你退還這筆款項!
如果政府派6000元,理應由處方用作還債用的,但在這生活拮据的情況下又可否申領部份款項作教育之用?
答:現在情況未明!因財政司司長尚未公布細節,未知在破產期內的人能否保留這六千元!如政府無特別註明,依破產法例,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的所有收入(工作薪金除外,要計算生活費),依例都要上繳還債,不能保留這六千元津貼!
2011-04-21 21:39:05 補充:
請你不用氣餒,祇要願意,依然可以度過難關的!祇是家中開支必然要大力壓縮,否則實在難以維持!
先別管其他債務,假設你申請破產,其實你有一萬二千元的收入,經已相當理想!不少人收入七八千養活一家幾口的大有人在!包括在下都如是,曾有兩年多的時間,在下身負三份工作,每天祇休息幾個小時,日子還不是照樣過!
個人建議,你家人既願然替你支付部分開支和疼錫你的子女,那倒不如請家人幫忙,在你工作時,照顧子女上學和基本生活(當然暫時未能付出金錢代價)!如此則最少可省下幾千元的褓姆開支!那些雜費置裝基本上可以放棄,補習如未能應付也應該暫停!單就上述幾項並非必要的開支,就已足夠令你的開支維持在收入之內!
2011-04-21 21:39:17 補充:
其實你究竟申請破產未呢?即是你已在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面前宣誓未?已支付 $9,695元的費用給破產管理署未?已取得個案編號和上庭日期未?
因如未的話,那你便儘快取得保險現金紅利,將向家人借的部分歸還,並將該部分以支付申請破產費用的理由向署方申報(待署方問到時才回答)!但假設你已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則領取紅利和將部分款項還給家人一事,便會被署方嚴格控制!
理論上你取得現金紅利,是不能私下還給家人的!凡已進入破產程序者,所有還款都要得到署方的同意,否則會被視為非法轉移資產!到時收授雙方都有麻煩!家人都屬債權人之一種,你單單向家人還款,理論上符合非法轉移資產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