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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已經修正這條法律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草案
─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
本日行政院第3235次院會通過本部研提之「民法第973條、第980條修正草案」,是本部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審慎研究後始提出的草案。
本次修正之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是有關訂婚及結婚年齡之規定,因為現行條文規定男女訂婚最低限度的年齡分別為17歲及15歲,而男女結婚最低限度的年齡則分別為18歲及16歲。這種對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不同的規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不符。為了消除形式上之歧視,有作一致性規定的必要,以符合時代潮流,所以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
2011-04-16 15:31:24 補充:
僅通過通過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草案
尚未正式公布
訂正為
第九百七十三條(婚約之要件)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四條(婚約之要件)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011-04-16 15:31:35 補充:
第九百七十六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2011-04-16 15:32:33 補充:
第九百八十條(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一條(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