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wi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一齊42年~幾年前出現問題,一年多前巳比佢趕走~但房屋處話我要同兒子一同申請就要和佢離婚先可以除名再加在兒子度~咁而家應該點做~都冇結婚~點樣離婚?
答:wing 網友請放心,是可以的,雖然要花點時間!
問題中提及雙方結合已四十二年,即表示雙方縱使無註冊和擺酒,但以中國傳統舊式婚姻一起生活的日子,始於 1969 年,對嗎?
香港的《婚姻條例》規定,由 1971年10月7日起,必需以婚姻註冊處或某宗教地點進行結婚儀式,並獲發證書,才是正式註冊的婚姻!
故此所有在 1971年 10月7日前的中國傳統舊式婚姻,都會被視為有效並獲得承認!
舊式婚姻即按中國傳統習俗,或依循當時新界鄉村沿用的禮儀,或依循雙方家長原居地(即在中國故鄉適用儀式)而結合的夫婦!常見例子是新人雖無大排筵席,但雙方親友亦有共聚一堂以見證當時結婚一事!
這些陳年的結婚儀式,會得到承認為有效!
這就是 T.K.Kwan 知識長提及的,你當年申請公屋時必已能證實雙方婚姻關係的論點!相信當年你們曾以這舊式婚姻去取信於房署,而在幾十年前這類婚約是常見之事!否則房署當年不會容許兩位無婚約關係的男女申請公屋的!
那現在要離婚怎麼辦?
就是先要向婚姻註冊處補辦結婚手續,如果其中一方拒絕合作,另一方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確認婚姻關係!待法院頒下確認命令後,便可以單方面補辦註冊手續!
待補辦婚姻註冊手續完成後,如雙方同意離婚則事情容易解決!如其中一方不願意則另一方要以一般單方面申請離婚的程序,入稟家事法庭進行!
而由於婚約已被婚姻註冊處確立,故離婚時所有情況都跟一般的婚約相同!如家財分配,贍養費和子女管養權等(如適用)!
待離婚判令在家事法庭發出後,便可以作為證明交給房署申請加入令郎的公屋申請當中!
簡單地說,無註冊的舊式婚姻要離婚,先要確定婚約的合法性!然後就可以按一般的離婚程序去進行!
其實如果雙方皆同意離婚,可以直接委託律師,以合約契據形式協議分居!但由於這些契約非法庭命令,故日後或會有失效和爭拗的可能,故房署或許不願接納這等文件!
故另有網友建議找律師辦理離婚,然後用申請離婚證明交房署是不足夠的!
首先律師不能在當事人無法提供結婚證書的情況下,代辦申請離婚的事!律師同樣要先補辦婚約註冊等程序後,才能辦理離婚呈請!故根本無法提供申請離婚證明給房署!
如果律師提供的祇是如上文所言的分居契約,則相信房署不會接納!因為這契約無法確定雙方已正式離婚,假若他們祇是聲稱離婚,實際上並無執行契約,那豈非享有雙重房屋福利?
當然兩位網友建議找尋法律意見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