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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一定是由男方給予女方的嗎?
不一定,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給予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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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要對方同意嗎?
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離婚之事實基礎外,都不須要對方同意。但對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則如雙方有協議,會較為方便。但沒有協議仍然可以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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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就金錢、物業、與子女的接觸的爭議
爭議事項
爭議通常是與以下事項有關:
‧金錢;
‧物業;或
‧與子女的接觸。
如有可能的話,律師有專業責任在庭外達成和解。為了你與你的丈夫或妻子的利益著想,通常最好是為此目標合作。律師會向你解釋代替法庭訴訟的其他方法,例如調解,但調解也有具弊處,請詢問你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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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什麼手續及程序?
律師行簽字無效,需法庭批准離婚
離婚涉及法律程序,並不是到律師行簽字就可了結,而是需要由法庭去批准的,在一般情況下,有關方面可能都要上法庭最少一次。
過去,離婚案有如官司一樣,必須由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提出答辯。最近,法例已予改,即是雙方如以分居一年,雙方同意申請離婚為理由,可以共同申請,雙方共同簽字,向法庭提交申請書。
離婚須由一方提出
不過,除了上述情況外,其他的離婚申請仍必須由一方提出。該方將申請書提交法庭後,必須向另一「親自」派送。由於離婚申請是重要文件,法庭必須確保申請書交到答辯人手上。
要証明申請書已親自由答辯人收到,好的方法是由答辯人親自簽收,這項簽收,純粹是表示收到申請書,並不表示答辯人是否同意離婚,因此筆者認為,以實務的角度,答辯人如果無意為難申請人,是可以簽字的,無須要拒絕。
不過,很多離婚案的答辯人仍是十分多疑,不肯簽收申請書的。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行的職員是可憑申請人提交的相片或答辯人親口認是答辯人,從而確定離婚申請書已有效派遞予答辯人。只要該職員稍後宣誓証明申請書如此派送,法庭會視申請書已有效派送。另一可能,是申請人宣誓,表示已知道答辯人已收到申請書,因此亦可以這方式處理。
配偶不知所蹤
如離婚的另一方已不知所蹤,又如何處理呢?申請人的律師可考慮向法庭申請「無須派送申請書」或以「取代方式派送申請書」。如法庭認為,離婚的另一方已無法找得到,例如在一些與印尼女工結婚的案件,印尼女士結婚後很快就失蹤,又無親人可予聯繫,法庭會頒令無須派送申請書。
不過,更普遍的情形,是法庭要求申請人在中文報章或英文報章刊登廣告,表示申請人已入稟法院申請離婚。廣告刊登後,法庭視此為「取代方式派送申請書」,視此為有效派送與答辯人。
因此,離婚案的程序,雖然並不算複雜,但往往由於申請書的派送出現上述的問題,就會申請拖慢,這是離婚申請人不可不知的。
「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當離婚答辯人收到有關文件後,如他不予抗辯,申請人就可將案件排期。如雙方同意或以分居為離婚理由,又無子女,法庭可將之放入「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即雙方不必親自到法庭應訊。但如非上述者,則無論如何,申請人要到法庭進行該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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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子女撫養權原則或依據
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著想,認為由那一方撫養對子女較好。
如雙方有爭議,法庭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報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會福利署職員會約見父母雙方,了解他們的情況及渴求,並作出建議,一般來說,如子女年紀較小,撫養權給予母親的機會較大,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法庭會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所以女方的經濟能九對爭取撫養權並不算重要因素。
此外,法庭會依照社會福利署報告的建議判決的機會也較大。
2011-04-13 15:02:22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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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追討贍養費致經濟困難
未能追討贍養費者, 如果經濟出現困難, 可以向社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一俟成弘l討贍養費後,如果追得款項不多於所得的綜援金額, 則該等綜援申領人便要悉數交還追收得到的款項。
2011-04-13 15:03:09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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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贍養費數目準則?
法庭會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包括:
一. 雙方的操守及行為;
二. 雙方的入息,賺錢能力及財富;
三. 雙方的經濟需要及支出;
四. 離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五. 雙方年齡及結婚期間的長短;
六. 雙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