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能告他妨礙自由嗎?

2011-04-12 2:31 pm
對方騎機車擋在我們車子後方還說如果我們敢離開就要告我們
請問這算妨礙自由嗎?
更新1:

感謝回答 我補充一下 那天是他們探視小孩的日子地點在派出所離婚判決書有說時間過了9:00有探視權者將自動放棄探視我跟我妹等到9:02分左右準備離開他剛好來了 他一進門就說他不帶走小孩 [就算要帶他也沒那個權利了] 並說我們可以離開了 當我們發動車子的同時他就擋在我們後面讓我們進退不得 [前面是圍牆後面是他] 他還打開機車的行李箱作勢要拿家夥 [我們跟警察都知道她兜會再行李箱放一把鐵鎚] 然後就說離開阿離開看看阿敢離開我就告妳們 敢害我被關 [他違反多次保護令被收押過] 我是故意找妳們麻煩得怎樣 大致是這樣~~

更新2:

回小布小姐說話內容有錄音.檔車有拍照

回答 (6)

2011-04-12 9:44 pm
✔ 最佳答案
你好~你要詳述事發的情況大家可以更容易幫你做判斷和提供你資訊,如果單就「對方騎機車擋在我們車子後方還說如果我們敢離開就要告我們」這其實比較像是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強制罪所處罰的行為限於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實行犯罪事實,強暴是指行為人以物理的力量對他人發生壓制意思自由的作用,但強制罪的強暴不需使被害人達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不以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施以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的施暴行為有發生強制的作用,使被害人無法為意思決定自由或行動自由,即可該當本罪的強暴。像你的情況是對方把機車擋在你們車後方,而讓你們無法自由離去,已使你們無法依自己的意思自由而離去,故對方的行為有發生強制作用。◎以下整理強制罪的成立要件:
1. 本罪的行為乃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1) 強暴:是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2) 脅迫:是指以一個未來的惡害之會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會有所顧忌,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3) 被害人在被強制的狀況下,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遭受妨害
2.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力的概括強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相關新聞評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407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472
有問題也可以打網頁上的電話,他們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2011-04-12 6:12 pm
要看前因後果是什麼?為何是什麼情況下?為何要告你們??

妨礙自由,除非對方的行為達到使你無法離開...若是你還能夠離開,那就不成立了!!

2011-04-14 13:00:10 補充:
有證據證明以上情況嗎?
若沒有會形成各說各話的情況,最後只是不起訴!!
2011-04-12 6:05 pm
說要告只是說=合法表達訴訟權救濟,你並不因此而受了行動自由的強制拘束

如果你方仍有其他方式途徑逕自離開就還不算...

2011-04-12 14:54:12 補充:
瞪眼恐嚇你妳不可離開..
對一般人而言.除非豁出去.不惜開戰.
否則想離開的念頭..當不敵內心的畏懼.

你說的才是憑個人經驗定義之主觀加諸在個案的投射作為....一般人是誰的標準?豁出去.不惜開戰才是把一般人給侷限看小了...(從社會人類學來看,你根本不懂個體人類行動意向動機及面對情境之多元多樣複雜性)

檢察官之職權,小弟並不敢僭越,但正因學法,所以本持要更小心中立理性慎斷、決不輕言.....妄言人罪矣。法官審判也不是單單受制依受害人自述為斷,而是所犯「事實行為」....再說人有感情是會以個人私益用言詞扭曲事實.....受害人自述並非絕對。(否則豈不就是原告/受害者恆勝訴?)

2011-04-12 23:35:19 補充:
不管親不親屬,若行為犯罪乃於法所不容應受制裁....依所述情境判斷較可能該當強制罪:
(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1-04-12 5:26 pm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對方騎機車擋在我們車子後方還說如果我們敢離開就要告我們
請問這算妨礙自由嗎?

妨害自由是一個刑法上面的章節
從第296~308條
具體而言
應當是要認定他的行為屬於妨害自由罪章內的哪一個罪

本件對方恫赫您不准離開
否則就要告你們
客觀上而言,要成立302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可能有相當的困難
該條所稱的剝奪他人行動罪
要有具體的行為,並且要使人喪失自由
他僅有在後面叫你們不准離開
客觀上並沒有剝奪自由的行為
主觀上就算您走了,也只是背負被告的風險
顯然也沒有積極的限制或剝奪行動之虞!

再者,恫赫要告你們
是否成立305恐嚇危害安全?
該條所稱恐嚇危害安全
是要以將來惡害之通知來恫赫對方
使他人心生畏怖,即行成立
雖然客觀上可能成立該罪
但是不知道她叫您不准離開的原因為何?
是否因發生車禍?
如果是因為發生車禍
本來您就負有在場釐清狀況、對傷患施以即時救助的義務
所以如果這個情況是發生在車禍
應當也不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

可能成立者
應當是屬於強制罪
但強制罪要成立同樣需要檢視現場具體狀況為何!
建議您再行說明狀況
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參考: 諮詢~歡迎來信~
2011-04-12 3:54 pm
對方脅迫你不得離開..
明顯觸犯刑法第302條訂定..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為了維權..你當然可以告他..

前提是蒐證的要項是否齊全..
一.有證人在場嗎..
二.你有錄音錄影嗎..
三.他有毀損你的機車或撕毀你衣物嗎..

如果肯定..告他會成案的機率超過七成..
如果否定..請你當做運氣不佳.遇到瘋狗..

2011-04-12 12:10:32 補充:
..一個惡漢或潑婦..
瞪眼恐嚇你妳不可離開..
對一般人而言.除非豁出去.不惜開戰.
否則想離開的念頭..當不敵內心的畏懼..
所有刑事案件成案與否.端視呈堂事證是否構成犯罪..
請所有回應或表達意見者.理性論事.咬文嚼字似乎言重了..
附註..
1...受害人能不能離開.由受害人親自表述..
2...能不能成案.檢察官的偵辦附帶心證作結..

2011-04-12 18:21:09 補充:
原來存有姻親關係..
親愛的猴弟..算了吧..
終究是場緣份飄散的紛擾..
牽扯的是世俗無從論斷的是與非..
參考: 自己..社會趨勢觀察..
2011-04-12 3:44 pm
妨害自由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01: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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