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人士可否買電器如$2000幾LCD的電腦或電視?如放工後深夜無小巴或巴士, 可否搭的士回家? 另外, 就快返工遲到, 又可否搭的士?
答:這些問題的答案是可以,亦不可以!
並非在下的說法模棱兩可,祇是理解方式有合法和不合法兩種!
即如乘搭的士,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後確不應自費乘搭的士,違者觸犯破產法例!
問題是破產者乘搭的士後有誰知?如無人檢舉難道署方全天候監控每位破產者有誰乘搭的士?
還有祇要乘搭的士的錢非破產者自己出,則根本不會觸犯破產法例!破產者公事需要乘搭的士,先行「代」付車資,取回收據往僱主處交數如何?
破產者家人囑咐破產者,出入要乘搭的士車資由家人全權負責如何?
其實要指控破產者違反這些輕微規限的機會非常低,因舉證困難!故破產管理署少有著重這些細節項目的!
其他如食自助餐、買電器化妝品等亦如是!法例並無明確規定不能使用超過某一數額的開支,祇籠統地表示破產者在破產期內應盡量節儉,減少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開支!
問題亦如上,要破產管理署得知破產者違規,方會作出檢控!
跟家人朋友去食自助餐,如何證明破產者自費呢?買電器回家不可以是代家人購買的嗎?手持名貴手袋為何不能是親友借用的呢?
故其實破產者如自行支付上述的費用,依例屬違法!但如何證明呢?
單單破產者預先將錢交他人代購電器,代付餐費就已經可以避過指控!在下並非提倡這些瞞報的行為,祇是想說明署方執法並不容易!加上人手和資源問題,基本上少有重點針對這些項目!當然如破產者的行為過分和數目龐大則作別論!
那如不作非法的瞞報行為,又是否可以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先決條件是得到署方的容許!祇要有合理理由,是可以向署方作出申請的!當然接納與否的最終權力在署方手上!
如破產者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時間確需乘搭的士,那有機會得到署方接納!又例如破產者因工作需要,要購買較貴價的電器(如他是設計師,需要效能較高的繪圖工具),同樣有機會得到接納!
其實署方在考慮這些項目時,主要取決於有否實際需要,和對破產者的還款能力有否幫助!即是如這些額外開支對其工作和收入有幫助,則有較大機會獲得署方接納!甚至曾有案例署方容許破產者聘用菲傭照顧家人,因她外出工作的收入較高,扣除開支後仍有較佳的還款能力!
故並非單純地判斷那些行為可做,那些絕對被禁止!要視乎不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