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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方面,委員問及法院曾裁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內地
領養的子女,不能視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述的香港居民
所生子女,這會否令領養父母難以履行父母責任。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
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
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根據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通過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
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釋義,第二十二條第(四)
款的規定是指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包括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
香港特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
港特區,均須向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辦理批准手續。
目前,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內地居民
前來香港特區定居的安排是受單程通行證機制規管。在內地居
住的香港居民的子女,不論是否領養子女,來港定居前都必須
申請單程通行證。在輪候單程通行證期間,他們可申請雙程通
行證來港探望父母。
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終審法院對談雅然案作出的
裁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二)項所述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所領養的人士,根據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是沒有居留權
。即使在內地領養的子女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項沒有居留權,但他們仍可申請單程通行證來港與領養
父母團聚。根據單程通行證計劃的規定,十八歲以下的子女可
申請來港與父母團聚;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的,則可申請來港照
顧60 歲或以上而別無其他子女在港的父母。這規定同時適用
於領養子女和親生子女。
有意在內地領養子女的人士,應留意單程通行證計劃所
規定的手續,並在領養內地子女前作出適當安排。